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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埭开出相城首张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罚单

【新闻来源:黄埭镇市容市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5-19】 【阅读次数:2104】 【打印】

自苏州市开始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以来,黄埭镇居民群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显著提升,垃圾分类成为了一种全民新风尚,但少数场所依旧存在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现象。

近日,黄埭镇在开展垃圾分类检查工作过程中,开出了首张在建工地生活垃圾分类处罚单。

早在4月初,执法人员已对这家工地的垃圾未分类行为进行了教育,并对该工地管理公司开出整改单,要求自行整改。其后,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工地虽然按照规定设置了分类垃圾桶,但仍存在其他垃圾和厨余垃圾混投现象。

执法人员按照《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在建工地的管理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自《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以来,黄埭镇执法部门对辖区内在建工地、餐饮店、汽修店以及大型购物中心等重点行业领域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共下发整改通知书120余份,处罚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60起。

/ 垃圾分类执法检查 /

黄埭镇将不断压实垃圾分类主体责任,夯实“党建引领、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全面发动、全民互动”的“一领四动”工作模式,推动群众习惯养成、加快分类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将垃圾分类与基层创新社会治理相融合,全面提升垃圾分类的全链条管理水平。

执法依据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类别、标识、规格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将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保持运输工具功能完好、标识明显、外观整洁的;

(二)未及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中转、处置场所的;

(三)未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的。

处罚不是目的,教育引导才是立法本意。城市文明无小事,春申君倡议大家自觉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养成分类投放文明习惯,共同守护美丽黄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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