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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印发《公共信用信息联合奖惩系统(政府采购领域)实施细则(试行)》

【新闻来源:南通市信用办】 【发布日期:2021-05-20】 【阅读次数:1884】 【打印】

5月13日,南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印发《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联合奖惩系统(政府采购领域)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优化南通市营商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推进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措施在我市政府采购领域精准落地。

该《实施细则》奖励范围适用于对列为市级党委、政府、市级机关部门及市级以上(含市级)诚信“红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联合奖励;对在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政府采购、安全生产和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五个领域中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联合惩戒。

制定本《实施细则》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主席令第68号,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141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经﹝2016﹞2798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奖惩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1001号)、《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奖惩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2058号)、《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南通市联合奖惩系统建设工作是省信用办试点项目,市公共信用信息联合奖惩系统将与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实时对接,创造性地实现后台静默查询相关信用情况,打破地域界限,让严重失信者无处藏身。这意味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系统会自动调用“信用中国”、省联合奖惩信息系统和市政府采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形成信用信息结果报告,自动匹配和提示对应奖惩事项。

该《实施细则》明确,对被国内任何一个地方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者”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依法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列为“安全生产”“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严重失信黑名单的主体依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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