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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2020年度食品安全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新闻来源:引力播】 【发布日期:2021-04-13】 【阅读次数:2316】 【打印】

2020年在苏州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全市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案件2588起,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4月7日,苏州2020年度食品安全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具体如下:

01、2020年4月,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四川某市市场监管局协查函,立即对张家港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糖化酶等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其中689箱糖化酶为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生产,货值金额80380元;另有58箱蛋白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货值金额8120元。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糖化酶688箱(抽检1箱)、蛋白酶58箱,罚款2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02、2020年1月,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在常熟一零食铺购买的某知名品牌每日坚果发现有发黄干瘪的坚果、头发丝等杂物。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常熟市公安局对该零食铺进行突击检查,后经品牌权利人鉴定该产品为假冒产品,零食铺经营者王某某夫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专案组循线追踪,分别在广西桂林、山东微山、河北沧州、湖南冷水江等地抓获邱某某等犯罪嫌疑人21人,捣毁生产、印刷、包装窝点3个,成品仓库2个,现场查扣假冒某知名品牌每日坚果一千余箱,生产伪劣坚果的烘干机、打码机、封口设备4台,坚果原料100余公斤及包装材料1吨,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成功摧毁了一个特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每日坚果的犯罪团伙。

03、2020年6月,昆山市公安局根据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线索,联合市场监管局对昆山市花桥镇某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瓶装减肥药、胶囊、包装瓶、标签若干。经查,2015年以来,刘某某从网上购买散装减肥胶囊,后雇佣其侄子刘某将散装减肥胶囊封装在瓶内,贴上“玉婷”“金婷”“樱花”等品牌标签,并通过网上店铺对外销售,涉案金额100余万元。经司法鉴定,刘某某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违禁成分。目前刘某某及刘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被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04、2019年12月,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对昆山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上开设的网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在网店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假冒。经查证,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店销售茶产品。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28.91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05、昆山市某食品公司非法走私禁止进口冷冻肉品案昆山某食品公司及朱某、林某、谢某等人走私禁止进口的冷冻食品,自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合计走私进境某国鸡爪等冷冻肉品45柜,被苏州海关缉私分局查获。根据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相关产品被列为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2020年12月,该公司被判处罚金三百万元,朱某、林某、谢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一年九个月。

06、2020年9月,吴中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酒业经营部存放的剑南春白酒7瓶疑似侵权。之后,吴中区市场监管局再次突击检查该经营部,查获剑南春4瓶、五粮液8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假冒产品;两次检查查扣涉案产品货值共计11926元。鉴于当事人一个月内,连续两次实施侵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19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07、2019年12月,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意见书》,对徐某某涉嫌销售死因不明的水产动物制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徐某某于2018年10月向肖某购买1公斤蟹黄(每公斤160元),以每公斤200元的价格销售出去,上述蟹黄系肖某收购死蟹加工制成。2019年2月,肖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依法判处刑罚;2020年6月,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对徐某某作出罚款1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08、2020年6月,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对某农资服务部经营的农药产品进行执法抽检中发现,3%阿维·高氯乳油产品含有隐性成分毒死蜱,认定为假农药。经查证,当事人向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共购进涉案农药180瓶,售价5元/瓶,已销售163瓶。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召回58瓶涉案农药,并退回货款。该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农药产品75瓶,没收违法所得525元,罚没款14525元的行政处罚。

09、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建议书》和案件移送线索,于2019年9月依法对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存在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在平台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行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10、2020年7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外卖平台排查中发现“某龙虾(店)”在某外卖平台上公示的《营业执照》已注销,该店实际经营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与公示的不一致。经查实,当事人为扩大销量,委托某中介帮助其在某外卖平台上线了“某龙虾(店)”,同时又以高新区某藏书羊肉店的证照在该外卖平台上线了另一家龙虾店,平台上的两家龙虾店实际经营地址均为同一场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涉嫌制作虚假证件的线索移交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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