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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法院开展“优化消费环境、服务经济发展” 庭审开放日活动

【新闻来源:信用中国】 【发布日期:2021-03-16】 【阅读次数:1987】 【打印】

3月12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吴中法院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开展“优化消费环境、服务经济发展”庭审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等约20人现场观摩一起涉二手车消费欺诈的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该案当庭宣判“退一赔三”,及时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普法宣传效果。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陈某通过某二手车销售网站看到某公司发布的车辆销售信息,显示车型为某品牌2010款,表显里程数7.2万公里,售价17.98万元。后陈某与该公司签订《旧机动车转让合同》,约定公司将上述型号车辆以17.9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该公司在陈某如约支付购车款后交付了车辆,但陈某在4S店保养车辆时却得知案涉车辆里程不真实,该车辆出售时实际行驶里程数超29万公里。陈某认为该公司存在消费欺诈,遂向吴中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与公司之间的《旧机动车转让合同》,并要求退一赔三。某公司辩称,《旧机动车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销售涉讼车辆时车辆里程表显示为7.2万余公里,但实际行驶里程超过29万公里,远超表显里程,能够认定该公司在出售案涉车辆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告知消费者实际行驶里程。车辆行驶里程是消费者判断案涉二手车车况的重要指标,也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案涉车辆及购买价格的重要考量因素,汽车服务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综上,吴中法院依法当庭宣判,判决撤销双方《旧机动车转让合同》,某公司退还陈某相应购车款,并按购车款三倍赔偿陈某53.94万元;陈某将案涉车辆返还汽车服务公司。

法官说法二手车交易中常发生销售商隐瞒车辆行驶里程、大修等实际车况,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惩罚性赔偿裁判,彰显司法对失信交易行为的“零容忍”。此次庭审开放日活动对二手车交易中不诚信行为予以曝光、惩戒,有助于引导推动二手车交易步入诚信、规范的良性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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