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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晶妹:发展共享经济需要完善信用体系

【新闻来源:新华信用】 【发布日期:2020-11-10】 【阅读次数:1982】 【打印】

11月7日,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中国信用标准化委员会专家委员吴晶妹在第三届进博会“共享经济规范与发展论坛”上表示,发展共享经济需要完善信用体系。共享不是买卖,不是所有,更不是赠予,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共享,归根到底共享是要归还的。所以,从信用角度来说,共享就是典型的信用问题。

近年来,共享经济快速成长,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外卖行业、网约车出行领域抢占市场的比拼,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管理无序,甚至出现公司“跑路”的情况,共享员工面临用工关系、员工权益等问题。

对于共享经济过程中的信用问题,吴晶妹认为,发展共享经济应当以广义信用为基础。现在中国正在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很多行业和领域都涉及信用建设问题。如果说信用是广义的,涉及各行各业,那各行各业在共享经济发展过程当中都有责任、有能力去制定它的标准。

吴晶妹建议,加强广义信用宣传,为共享经济的发展提供共识。信用不再作为货币的影子,已经作为独立的要素参与资源配置,信用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可以量化、标准化、政策化以及法制化。信用是获得信任的资本,这可以是共享经济标准化的一个理论基础。

在共享过程当中,如何根据某一个主体,比如说企业或者是个人,根据它的信用情况去赋予它共享的层级呢?吴晶妹认为,针对上述问题,可以考虑它的诚信度、合规度、践约度。

此外,吴晶妹表示,发展共享经济需要建立广义的征信体系。现有的征信体系主要为金融借贷服务,不能完全满足共享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金融借贷与共享经济所需的征信体系,在标的物、目标人群、主要风险因素以及价格与期限的确定等几方面不同。

她解释说,金融借贷的标的物是资金,而共享经济的标的物是物品。 金融借贷针对的目标人群是融资需求者,而共享经济的目标人群是商品与服务的需求者。金融借贷的主要风险因素是收入,而共享经济的风险因素是规则的遵守。在价格与期限的确定方面,金融借贷是靠资金市场,而共享经济则类比商品租赁市场。

吴晶妹认为,发展共享经济需要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新兴的现代信用服务业包括信用科技、信用管理服务、信用顾问、信用咨询、征信、评级与评价等。信用服务分为两大领域,即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需要完善,以应对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

为推动共享经济更好地发展,吴晶妹建议改革现有监管政策。她表示,现有的监管政策不能够支撑发展共享经济必须有的强大现代信用服务业。现在经济发展形势和结构发生改变,共享经济和以往的经济的运行特点不一样,规律不一样,监管政策面临挑战。因此,国家应该对信用服务业给予适度宽松政策,以支撑共享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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