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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朝法徽,做一个诚信的人!

【新闻来源:看苏州】 【发布日期:2020-10-15】 【阅读次数:2187】 【打印】

诚实信用,是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场所,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诚信诉讼,正当行使权利、依法主张诉求。如果罔顾事实、虚假陈述,不仅会影响案件公正高效审理,而且会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这是近期太仓法院审理的一起虚假诉讼刑事案件,两名被告人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4年11月,陈某向沈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借条上除了借出金额、借款日期及借款人签名外其余部分均未填写。之后陈某偿还了部分利息并向沈某指定的朱某账户归还了40万元,但沈某以还有利息未还清为由拒绝归还借条。

2016年11月,沈某指使不知情的应某在陈某出具的借条上填写了应某的名字,让应某持借条到法院起诉陈某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沈某则向法院出具证据并出庭作证证明该借款系应某委托其向陈某发放,而后法院判决应某胜诉。之后,因陈某未按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债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陈某向沈某及应某共支付了本金及利息23万元。

沈某的朋友朱某为了避免债权人执行其房产,于2016年与沈某进行合谋,虚构朱某向沈某借款80万元的事实,两人通过拼凑银行流水、伪造借条的方式,由沈某向法院起诉朱某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判决沈某胜诉,致使债权人不能顺利执行朱某名下的房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5月,陈某向太仓市公安局举报了沈某的行为,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案件最终告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和朱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最终,以被告人沈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被告人朱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诚信诉讼三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分析而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三项义务:

1.诉讼目的上的善意义务。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以真实法律关系为基础、以维护合法权利为目的,不得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重复诉讼等手段损害他人利益、追求不正当结果或非法目的。

2.事实查明上的真实义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举证,不得通过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或伪造、变造、隐匿证据等方式,妨碍事实查明、误导法官判断。

3.程序进行上的正当义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或合理期间内,及时、正当实施诉讼行为,积极配合诉讼进程,不得通过滥用管辖异议权等诉讼权利,或采用提供虚假送达地址、故意逾期举证、假意协商调解等手段拖延诉讼。

二、不诚信诉讼三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具体情况予以制裁,由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诉讼程序责任。针对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不诚信诉讼行为包括: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方面的不诚信行为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至100万元,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2.民事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的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事诉讼当事人若因恶意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造成他人财产、商业信誉等方面损害的,应当赔偿对方相应损失。比如,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无故逾期举证,对方当事人要求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3.刑事责任。因不诚信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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