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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迪:信保新规将影响保险公司信用

【新闻来源:源点credit】 【发布日期:2020-05-28】 【阅读次数:5885】 【打印】

05 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承保以下信保业务:

(一)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业务、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

(二)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

(三)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四)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

(五)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务;

(六)银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业务

05月26日,全球著名的债券评级机构Moody’s 穆迪,针对此办法做出评价,认为新规定义了融资性信保业务 (为借贷、 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保单) ,并涵盖了消费金融及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风险。

穆迪在发布的一份报告中表示:新规重点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收紧了对保险公司资本和运营的要求 ,在疫情导致全球经济低迷的情况下,这将有助于降低违约给保险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风险,具有正面信用影响。


穆迪在报告中还指出,由于信保保险产品在中国保险市场上相对较新,并且未经信用环境下行的充分检验,保险公司可能面临定价偏差和准备金风险。

此外,增强风险管理系统的监管要求也将改善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内控。

不禁自问,信用保险是什么?

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

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应收账款的安全。

原理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险、抵押信用保险等形式。

为防止被保险人因信用保险而懈怠经营,滥施信用,通常均要求被保险人作为共保人承担一定份额的损失,并对信用对象作有一定要求,以防保险人遭受不合理的损失。过错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的,行纪人不负责任。

行纪人在委托事务完成之后,应将办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一切收益交付给委托人。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向行纪人支付办理委托所需的一切费用并支付约定的酬金。委托人还应及时接受行纪人依信托合同所取得的收益。

注意: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为企业而非个人。

穆迪又是什么?说的话就这么有重量?

Moody’s 穆迪,成立于1900年,是美国三大国际信用评级机构之一,其他两家分别是标准普尔(s&p)、惠誉国际(Fitch)。

信用评级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市场上一个重要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它是由专门的经济、法律、财务专家组成的对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信用进行等级评定的组织。

据小编所知,目前,国内评级市场的现有主要评级机构包括大公国际、上海新世纪、中诚信、联合资信、东方金诚等。标普、惠誉已获准进入国内信用评级市场,穆迪也筹划将直接进入中国市场。

目前美国标普、惠誉和穆迪三大评级机构已分别在北京注册独资的法人评级机构,向相关部门提交备案和业务申请。下面是穆迪大致历程:

Moody’s 穆迪。穆迪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全球著名的债券评级机构。

2006年4月,中诚信与穆迪签订协议出让49%的股权。

2006年8月获商务部正式批准股权收购协议,中诚信国际正式成为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成员。

2017年8月穆迪并购Bureau van Dijk Electronic Publishing(BVD 毕威迪),后者在中国设有全资子公司毕威迪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应对后疫情时代履行信用管理的难度加大,会要求保险公司夯实风险保障能力,提升自身信用。差异化监管,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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