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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试点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

【新闻来源:信用中国】 【发布日期:2020-04-21】 【阅读次数:1828】 【打印】

日前,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的通知,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创新完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

通知提出,在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和大兴机场片区注册的检验检测机构,或总部在河北登记注册的集团化检验检测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首次申请资质认定、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同时,根据改革试点工作情况,逐步在全省范围推行。

通知明确了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上一年度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项目,在资质认定评审时可不进行现场考核;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未取得项目的能力验证并获得满意结果的,可采取简易扩项的形式给予能力认定。

已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地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搬迁或在雄安新区建立分支机构,在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原有的资质继续有效。

通知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严查伪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行为。积极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将查处结果及时公布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不得采用告知承诺方式或形式审查方式取得资质认定。

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检验检测机构母体法人资质认定证书的名称后加备注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允许具备集团公司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设立跨行政区域异地分场所。

机动车检测机构在不增加检测参数的条件下,进行设备升级改造或变更检测线数量时,在确保仪器设备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并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无需申请资质认定即可开展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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