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进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等有关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红黑榜”信息采集和发布实行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市城建局负责市级“红黑榜”发布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红黑榜”发布实施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市城建局“红黑榜”发布制度,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红黑榜”发布,造成严重影响的“黑榜”信息,可上报市城建局在全市范围内发布。
第四条 市城建局建立“红黑榜”信息认定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市城建局法规处、信访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建管处、招投标处、质量安全处、勘察设计处、节能科技处、市纪委监委驻市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组成,具体工作由建管处牵头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统分结合的工作机制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管处负责“红黑榜”信息认定联席办公会议的召集;负责综合管理“红黑榜”信息记录、公示、交流和上报工作;负责汇总、整理联席办公会议各业务处室填报的“红黑榜”信息;负责建档管理汇总的“红黑榜”信息证据和资料;负责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红黑榜”信息备案或发布。
(二)法规处、信访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建管处、招投标处、质量安全处、勘察设计处、节能科技处,负责各自职责(含对口局属相关单位)范围内的“红黑榜”信息的采集、认定、报送工作。法规处负责所涉“红黑榜”信息的申诉、案件复议及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下列良好行为信息列入“红榜”:
(一)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二)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奖项的;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工法、专利和科技进步奖的,或者编制省部级工程建设标准及施工规范的;
(四)响应政府号召,参加抢险救灾的;
(五)其他可列入“红榜”信息的。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下列不良行为信息列入“黑榜”:
(一)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承包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
(二)企业存在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注册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
(三)伪造资质证书、人员证件或工程业绩的;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且拒不停工整改的;未按时履行办理施工许可承诺事项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瞒报、谎报或故意迟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等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严重隐患的;
(七)在工程建设中篡改、伪造工程技术资料或检验数据结果的;
(八)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现场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讨薪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编造虚假事实等非法手段恶意讨薪,或者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
(十)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因不履职被约谈两次以上的;
(十一)未依法统计入库、未按时报送统计数据两次以上且经督促未整改的;
(十二)其他可列入“黑榜”信息的。
第七条 “红黑榜”信息认定依据:
(一)“红榜”信息依据表彰文件、获奖证书等;
(二)“黑榜”信息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文件或材料:
1、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文件;
4、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的执法记录、文书、约谈记录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红黑榜”信息应每季度发布一次,有重大影响的良好信息或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信息应随时审核发布。“红黑榜”信息发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负责采集各自职责(含对口局属相关单位)范围内的“红黑榜”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列入“黑榜”的信息,由采集信息的成员单位向当事人下达书面告知书,当事方自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告知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联席会议。召开 “红黑榜”信息认定联席办公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红黑榜”信息采集、整理、记录、告知等情况,对“红黑榜”信息进行审核,并提出发布建议。
(四)党组研究。“红黑榜”发布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五)信息发布。“红黑榜”信息在“郑州建设信息网”予以发布。对被列入“黑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建管处负责将“红黑榜”信息向其它市直部门交流或向上级部门上报。列入“红榜”的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列入“黑榜”的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对单位一般为1年,对责任人一般为2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建立“红黑榜”修复机制。市城建局对弄虚作假骗取“红榜”的,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被列入“黑榜”的单位和个人,市城建局可根据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调整由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黑榜”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两次以上列入“黑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缩短其“黑榜”公布期限。
第十一条 市纪委监委驻市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负责“红黑榜”发布的监督工作。并对“红黑榜”发布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