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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市司法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十条措施

【新闻来源:信用中国】 【发布日期:2020-03-06】 【阅读次数:4972】 【打印】

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相关决策部署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帮助全市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现结合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实际,特制定如下十条措施:

1.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将依法服务保障中小企业发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等列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计划和考核内容,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积极支持减轻中小企业行政管理负担。抓好2019年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亲商护商的法治环境。(法治调研督察处)

2.快速审核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

收集、梳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依据,为政府涉企事项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发挥合法性审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应急管理措施、政策文件、重大执法决定、重大合同等事务,全面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依法快速审核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

3.强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职能

对涉及中小企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调取案卷、全面审查的方式,加大审查力度,重点审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适当。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切实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4.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同行”专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品卫生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编印《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手册》《企业职工常见法律知识读本》等法治宣传资料,并推送至中小企业,引导企业职工增强法治意识,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创作防疫微视频、微动漫、抖音等法治文化作品,组织编写普法宣传标语,在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滚动播出。(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5.实施"律师惠企"专项法律服务行动

充分发挥“防控疫情专项法律服务团”中的企业法律顾问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服务组、民商法律服务组和鹤翔青年律师法律服务突击队等作用,组织编印《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指南》《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工的合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税务处理》等法律意见汇编,为中小企业因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等提供精准法律服务。设立“疫情防控公益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项法律咨询和专业指引。(律师管理处)

6.建立中小企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市县两级非诉讼服务中心和江苏微解纷平台作用,构建涉中小企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公证、仲裁、律师调解等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植根企业内部的优势,加强企业与职工之间劳资纠纷、工伤赔偿、家庭矛盾等的矛盾纠纷化解。(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7.组织开展“公证惠企”专项行动

各公证机构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专门窗口,优化办证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发挥强制执行效力,为中小企业办理授信、借款合同、还款协议、担保(反担保)合同等经济类公证事项。为中小企业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帮助维护正当权益。为中小企业办理与本次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类、文书类、证据保全类和译文相符类公证,尽可能帮助减轻损失。对涉及中小企业的公证事项,一律减免收费30%。对中小企业因疫情导致的经营困难和捐赠行为类的公证事项,免费办理。(公证管理处)

8.开辟法律援助快速受理“绿色通道”

加快涉及中小企业法律援助事项申请的审批进度,深入推进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容缺受理”制度,在缺少材料的情况下,先进行审批,事后予以补充。针对中小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而引起的劳资纠纷,符合条件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简化程序,快速受理;对因疫情导致无法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启用个人经济困难声明。(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9.开展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助企”活动

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等)因投资谈判、走访重点客户,签订合同等生产经营活动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根据其现实表现,结合风险评估,酌情予以批假。疫情期间,暂停组织涉企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报到、集中点验、集中学习、集中社区服务等集体性活动。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对接,根据其用工需求,组织有就业意向的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对象参与企业招聘。(社区矫正管理局)

10.建立“仲裁惠企”保障机制

推行快速立案、快速结案,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邮件等不见面方式申请仲裁,缓交一半仲裁费用,仲裁审理期限缩减一半。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依法妥善地审理案件,减少中小企业损失。加大调解力度,经调解并撤回仲裁申请的中小企业案件,减免部分仲裁费用。(盐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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