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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承诺”优化审批流程 昆山市印发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新闻来源:信用昆山】 【发布日期:2020-03-02】 【阅读次数:2224】 【打印】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昆山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 暂行办法》(昆政办发〔2020〕3 号,以下简称《办法》),《办 法》是昆山市推行审批告知承诺制,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审 批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性文件。 《办法》指出,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由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主管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书面 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 政审批申请,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主管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各作出 行政审批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 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 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办法》要求,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 请人告知下列内容: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 术要求;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 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主管部门认为应当 告知的其他内容。

《办法》提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 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已经知晓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主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内容,向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明确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明确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

《办法》指出,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 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各作出行 政审批决定的主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 或违反承诺的,由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主管部门报送信用昆山平台,且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包括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审批 便利政策。

《办法》强调,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主管部门实施告知承诺,有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申 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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