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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一“老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被判有期徒刑

【新闻来源:信用中国】 【发布日期:2020-02-14】 【阅读次数:1520】 【打印】

被告人刘某因向他人借款未归还,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长汀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汀县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刘某该项工程款270000元;又于同年5月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结案,确认刘某等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申请人借款45万元,并确认若刘某在福建某工程有限公司的龙岩稀土工业园黄馆A段的未结工程款、以及某人在福建某工程有限公司的龙岩稀土工业园黄馆B段的未结工程款在2014年12月31日前到账,应在到账三日内归还全部借款。因刘某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长汀县法院于2015年2月2日向刘某及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

对2017年8月30日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确认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某在福建某工程有限公司的龙岩稀土工业园黄馆A段未结工程款收入,满本金3541584.53元及利息为限。长汀县法院于2017年9月1日将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送达福建某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3日被执行人刘某在明知其工程款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仍出具委托书一份给福建某工程有限公司。在经福建某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同意下,福建某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款55万元转移至被告人刘某所提供的个人账户,未用于履行案涉生效调解书、裁定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致使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2018年6月26日,法院决定对福建某工程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2019年2月5日,被告人刘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2019年3月6日、3月12日,福建某工程有限公司分别转账于法院执行款专户439000元、161000元,以上共计600000元(含被罚款5万元),履行协助义务及被罚款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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