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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诚信诉讼终将“自食苦果”

【新闻来源:信用中国】 【发布日期:2019-12-27】 【阅读次数:2054】 【打印】

因不诚信而引发调解书被撤销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对此,不少法院探索构建不诚信诉讼行为有效应对机制,对上述行为作出回应。

先看一则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典型案例:吴某将齐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齐某返还吴某借款30万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齐某30日内给付吴某欠款30万元及利息。后法院审理查明,齐某在吴某所开的饭店工作,两人是雇佣关系。事实上,因齐某与他人有债务纠纷,齐某的一辆汽车被他人开走抵债。为讨回该汽车,齐某与吴某商量通过虚假诉讼形成债务关系,之后再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方式将该汽车要回。最终,法院依法裁定撤销该调解书,并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并对两人的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司法制裁。

调解是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的制度,具有快速便捷、能化解矛盾、社会效果好的特点。然而,有些案件当事人存在不诚信诉讼、进行虚假调解的行为,既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也影响公众对调解解决纠纷的信心。

“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之所以做出这些虚假诉讼行为,皆因利之所在。有的当事人往往隐瞒事实,提交虚假委托手续,以虚假调解方式达成不法目的。这类案件较为集中,多致使法院审理周期加长,反复鉴定等问题,浪费有限司法资源。法院在调研中发现,此类案件影响调解协议效力的原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调解以达成不法目的;二是持虚假证据参与调解,导致调解书的事实不清;三是隐瞒婚史、非婚生子及其他家庭成员等事实导致调解遗漏当事人;四是故意隐瞒涉案标的物信息,导致调解协议处分了案外人财产;五是持虚假委托手续,恶意参与调解等。

诚信原则是诉讼程序的底线,也是法治建设的生命线。定分止争需要营造诚信诉讼环境,促使调解更好地发挥解决纠纷的作用。当事人在诉讼证据上动歪心思,干扰法官有效判断,不仅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利,也终究要“自食苦果”。

按照规定,对于明知诉讼调解情况,但故意以授权委托书不是本人所签,是他人代签为由申请再审,恶意滥用法律程序的,如经查实,将受到相应法律制裁。在涉及亲属关系、继承等案件中,当事人要注意如实提供全部家庭成员的信息,切不可擅作主张认为部分家庭成员与案件无关便隐瞒相应信息。

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调解,当事人、代理人应当配合法院工作,如实陈述,应知晓虚假陈述的不利后果。法院对于恶意串通、隐瞒真相、虚假陈述、妨碍审判活动,利用法院调解活动达到非法目的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一经发现,将依次予以司法制裁,可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拘留,对公司可处最高10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人民调解亦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可以将矛盾化解于诉讼产生之前,是当前推进诉源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民调组织要注意主体合规,调解形式合法,调解不可超过法定范围。如当事人调整诉求或协议放弃某项权利和请求,应在调解协议中明示,避免后续产生新的争议。

依法维权也要诚信诉讼。说到底,只有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共同秉持诚信参与、文明诉讼的态度,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共同致力于纠纷化解,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大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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