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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用评级业统一监管势在必行

【新闻来源:信用中国】 【发布日期:2019-12-17】 【阅读次数:1986】 【打印】

近日,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四大部委联合签发《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国内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框架和职责,对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级业务流程、独立性、信息披露等多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也阐明了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信用评级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它是由专门的经济、法律、财务专家组成的对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信用进行等级评定的组织。信用评级机构在经营中遵循真实性、一致性、独立性、稳健性的基本原则,向资本市场上的授信机构和投资者提供各种基本信息和附加信息,履行管理信用的职能。对资本市场来说,建立一个独立、有效、公正的信用评级机构是至关重要的。

信用评级机构组织专业力量搜集、整理、分析并提供各种经济实体的财务及资信状况、储备企业或个人资信方面的信息。比如欠有恶性债务的记录、破产诉讼的记录、不履行义务的记录、不能执行法院判决的记录等等。这种信用评级行为逐渐促成了对经济实体及个人的信用约束与监督机制的形成。

由于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和信用评级机构还处于发展初期,加上评级的标准不一,从而出现了企业所评的信用级别与实际不相符的情况。信用评级在短时间内难以充分发挥其专业区分金融产品信用质量差异的功能,从而影响其公信力的建立。另外,我国的评级机构是“通用型”,几乎所有的评级机构都表示愿意并且能够承接信用等级评定业务,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明我国的评级机构还缺乏真正的专业性,更缺少真正经得起市场考验的评级方法。

信用评级是事关金融产品定价的高端产品,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十分重要。之前,我国没有明确评级机构归口哪个政府部门管理,有关部门仅依据其业务需要选择用谁的评级结果。现在,四部门出台的《办法》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权及各方法律责任,强调评级机构独立性,从而使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公正、客观地对信用风险做出评估。《办法》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提高了处罚力度。这将极大地促进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等方面的作用。

面对国际、国内的激烈竞争,加强评级工作质量控制,提高评级质量是每一个评级机构的头等大事。有关部门要健全符合管理实际的监管模式,建立评、审分离,多级审核制度,从信用评级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要将评级报告质量与评审机构的考核相结合,通过建立有效的质量考评体系,促使评级机构认真地开展评级工作,提高评级质量。可以预见,我国信用评级业统一监管后,评级市场将更加规范,市场评级将更加科学,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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