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申请人已阅读《苏州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 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生成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微信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2.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3. 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从事《实施意见》第七条范围内的经营项目;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4. 使用城镇非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经营项目不超出《实施意见》第五条所列十类经营项目;使用城镇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在办理增加经营项目登记前应再次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是无污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产经营。
6. 知晓《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不在禁设区域内从事禁止项目。
7. 知晓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以及不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8. 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苏州创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