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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玉山镇捌玖壹玖零号好活商务服务工作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9-10-31】 【阅读次数:2012】 【打印】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申请人已阅读《苏州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   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生成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微信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2.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3.   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从事《实施意见》第七条范围内的经营项目;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4.   使用城镇非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经营项目不超出《实施意见》第五条所列十类经营项目;使用城镇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在办理增加经营项目登记前应再次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是无污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产经营。

6.   知晓《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不在禁设区域内从事禁止项目。

7.   知晓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以及不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8.   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昆山市玉山镇捌玖壹玖零号好活商务服务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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