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连城的邹某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判赔偿160余万元,明明有钱却不履行生效判决,“老赖”邹某最终被判刑两年。近日,集美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邹某于2012年1月购买集美某地房产。2013年5月,邹某以总价120万元将该房产转让给小唐,小唐共支付给邹某首付款58万余元,邹某办理了公证手续,小唐还代邹某支付了部分按揭贷款。
2014年2月,邹某到公证处撤销公证;同年5月,邹某又以158万元将该房产再次转让给他人。2016年11月,小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邹某赔偿损失。2017年5月,集美法院依法做出民事判决,判令邹某应赔偿小唐共计160余万元及相关利息。判决生效后,小唐申请强制执行,集美法院执行立案后发现邹某多次使用他人银行账户对外进行经济往来,累计往来金额巨大。
2017年8月,邹某收到集美法院执行部门送达的执行材料后,分两次向小唐支付了8万元,此后未再继续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次年2月,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之义务、拒绝全面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邹某被司法拘留15日。此后,邹某先后在两家公司上班,并通过他人银行账户收取工资所得。在此期间邹某从未向法院主动如实报告收入情况,也未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院认为,邹某在判决执行期间一系列的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依法判处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