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明知员工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单方通知其退休的行为违法。
2009年6月15日李某某入职江阴市某配件工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9月30日,公司通知原告李某某退休。却在10月上旬,又多次通知李某某上班。李某某称她在公司担任车间主任一职,在明知她干部身份、需年满55周岁方可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提前让她退休,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金,遂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给付她代通知金、违法解除赔偿金。劳动仲裁委逾期未裁决,又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公司会为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正常办理退休手续。2016年度,公司的会计曾为李某某办理过退休手续,因李某某的干部身份问题未办理成功,所以继续在公司提供劳动至2017年下半年。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公司在通知原告李某某退休时已知晓其干部身份。庭审中公司认可通知李某某退休就是让其不要继续提供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自通知到达之日起解除,虽公司事后多次通知李某某上班,但李某某予以拒绝,且该行为无法改变之前劳动关系已解除的客观事实。被告公司在明知原告李某某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单方通知原告李某某退休的行为违法,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关于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公司给付代通知金的诉求,依法无据,故不予支持。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