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南第1号——信用保护合约》(以下简称《指南》)。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前期已联合中国结算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本次发布的《指引》和《指南》作为《试点办法》的配套规则,进一步细化信用保护工具管理要求,明确信用保护合约业务各环节操作流程,有效指导投资者参与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切实推进相关业务常规化开展。
明确各环节操作流程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在《试点办法》基础上,从参与者管理、信用保护合约和凭证业务流程、信用事件后续处理机制、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规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参与者管理方面,明确了合约核心交易商和凭证创设机构需符合的条件、备案文件要求及备案流程;二是合约业务方面,细化合约申报要素、标准保护费率等内容;三是凭证业务方面,进一步细化凭证创设说明书内容要求、凭证转让申报方式和申报要素、暂停和恢复转让相关安排等内容;四是信用事件发生后结算安排方面,进一步明确信用事件决定日的确定方式、结算时间安排、结算通知书内容要求、实物结算金额和现金结算金额的确定方式等内容;五是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细化交易所信息披露安排、凭证创设信息披露要求、创设机构年度报告内容要求、凭证及合约重大事项披露要求等内容;六是风险控制方面,进一步细化交易所风险控制和对市场参与者监督管理的相关安排。
试点初期仅推出信用保护合约业务,本次发布的《指南》从操作层面进一步明确信用保护合约业务各环节操作流程,包括业务开展前准备、业务流程、信用事件发生后结算安排、信息披露等,并附有交易确认书模板、信用事件通知书、公共信息通知书和结算通知书参考模板等。信用保护凭证业务相关指南将根据业务推出时间另行发布。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指出,去年以来,深交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用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的指示精神,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交易所市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及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落地。前期试点均采用信用保护合约形式,参考实体均为民营企业,合约与参考实体债务同步发行,有效提升了投资者认购的积极性,降低了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取得积极效果。截至目前,深市已达成信用保护合约交易16笔,合约规模合计1.8亿元,撬动民营企业债务融资规模合计22亿元。
近期,深交所推出深市首单基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保护合约。2019年3月15日,京东在深交所发行“京东数科-中信证券7号京东白条应收账款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规模合计15亿元,其中中间级发行规模6000万元。中信证券通过向部分中间级投资者出售信用保护合约,有效增强中间级投资者认购信心,推动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发行。
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对于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深交所信用保护合约业务的问题,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对合约的市场参与者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实行分层管理。合约交易双方的投资者适当性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参考实体受保护债务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保持一致。
根据分类管理标准,合约市场参与者分为核心交易商和其他市场参与者。核心交易商可以与所有投资者签订合约,其他市场参与者只能与核心交易商签订合约。拟成为核心交易商的市场参与者需符合一定条件并向深交所备案。对于已取得中国证监会信用衍生品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深交所将直接予以备案。
市场参与者开展信用保护合约业务需注意:
一是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使用标准化协议文本,遵守相关风控指标要求。合约交易双方需对于交易确认书内容做出补充约定的,可在“补充条款”中进行说明,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也不得直接修改交易确认书模板。
二是做好各业务环节的报备工作。初期合约业务通过线下开展,交易双方通过线下订立交易确认书,核心交易商应在合约达成后的次一交易日12:00前将交易确认书报备深交所。合约提前终止、发生信用事件、发生重大事项或出现违约等异常情形的,市场参与者也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报备工作。
三是严格遵守参与者管理的各项要求。市场参与者需满足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拟成为核心交易商的市场参与者需事前向深交所进行备案。此外,已备案成为核心交易商的市场参与者可能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从事核心交易商相关业务,并同时报告深交所。市场参与者不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不得新增合约交易,但仍应继续履行未到期合约的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