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苏州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对园区建设工程投标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本通知所称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各投标主体在园区参与投标活动中,发生附件所列不当行为的,经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核准形成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负责不良信用记录管理工作。
三、列入园区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将被暂停在园区参加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暂停期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
四、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公布制度。记录一经核准将在“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布,同时抄报园区信用管理部门。
五、当事企业对不良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不良信用记录的公示和处理。
六、本通知由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园区建设工程投标活动中企业诚信管理的通知》(苏园建市﹝2014﹞2号)同时废止,按原通知记录的一次不诚信行为在新通知施行后不再累计。
附件:苏州工业园区建设领域投标不当行为目录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附件: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领域投标不当行为目录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
2、拟中标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但企业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多个工程项目上均为拟中标人时主动放弃某项目中标的除外;
3、企业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多个工程项目上均为拟中标人时不主动放弃某项目中标,按相关规定该企业被取消中标园区项目的;
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企业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投标资料、异议投诉处理中递交的资料、直接发包资料、合同备案(含变更)资料及诚信库资料弄虚作假的;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其报价参与计算的或对参与计算的单位选择造成影响的;
7、投标人情况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营业执照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企业在园区的投标资格被暂停等等),不再具备招标要求的资格条件时不及时告知招标人仍参与投标的;
8、资格后审项目中,企业在应当知道其投标文件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情况下仍参与投标的;
9、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所列串通投标或视为串通投标情形的;
10、投标报价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成本的;
11、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12、拒不配合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或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
13、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14、一年内累计出现3次下列行为的,一年指自企业发生第一次下列行为之日起的12个月:
(1)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或工程量的;
(2)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甲供材价格的;
(3)改变招标文件列明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4)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5)投标工期超过招标要求的;
(6)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不按招标文件规定参加开标会议的;
(7)因投标人原因投标文件未解密的,但因投标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招标项目资格条件的或不再具有履约能力的或基本账户被封的除外;
(8)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或不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文件的,但因投标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招标项目资格条件的或不再具有履约能力的或基本账户被封的除外;
15、其它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