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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的主要类型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6-02-06】 【阅读次数:3552】 【打印】

  征信机构是负责管理信用信息共享的机构, 从事个人和(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处理,并为用户提供信用报告和其他基于征信系统数据的增值产品。

  从全球实践来看,征信机构一般分为三类:个人征信机构(credit bureau)、信贷登记系统(credit registry)和企业征信机构(commercial credit reporting company),三类机构的经营模式和目标服务市场各有差异。

  个人征信机构

  个人征信机构(credit bureau)通常是私营的,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征信机构,主要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贸易和邮购公司等信息使用者提供服务。美国是典型的私营征信机构模式,商业化征信机构拥有全面的信用信息系统。

  个人征信机构主要为信贷机构提供个人借款人以及微型、中小型企业的信用信息。它们从银行、信用卡发行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各类信贷机构采集标准化的信息,同时还采集各类公共信息,如法院判决、破产信息、电话簿信息,或担保物权登记系统等第三方数据库的信息。此外,它们也会采集一些非传统信用数据,如零售商对消费者的赊销信息,以及煤气、水、电等公共事业缴费信息,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其他先使用服务后付费服务的缴费数据,以便提供更好、更完善的信用报告。对从未与银行发生过信贷关系的个人以及微型、中小型企业而言,不断拓宽信息来源非常有益,可以帮助它们在没有银行信贷记录的情况下建立起信用档案,从而有效解决因为没有信用档案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难题。

  一直以来,个人征信机构主要采集个人信息。近年来,随着微型以及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发展、信息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个人征信机构开始采集微型以及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并提供其信用报告。根据世界银行《2012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对全球100家个人征信机构的调查,超过80%或多或少都采集企业信息。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把对企业与业主的信用评估结合起来,因为微型和中小企业的业主经常把个人财务和企业财务混在一起,所以企业业主的信用记录是评估小企业信用风险的重要参考因素。

  个人征信机构通常采取数据提供者自愿报数(通过签署数据共享互惠协议)的模式,广泛采集各类信用数据,并提供多样化的征信产品和服务,帮助信贷机构做出信贷决策。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通常是在征信业的发展初期,法律会强制要求有关各方进行数据共享,并使用征信机构的服务,此外,还会赋予监管机构相应的权利,以督促信贷机构加入征信系统并监控其加入情况。

  信贷登记系统

  信贷登记系统起源于欧洲。从历史上看,信贷登记系统(credit registry)的建立目的与个人征信机构不同。大多数信贷登记系统最初是作为中央银行的内部数据库而设立,而且目前仍然有很多信贷登记系统用于中央银行的宏观金融监管。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鼓励成立信贷登记系统来监督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因此,这些数据库通常采集贷款额度在一定金额以上的大额信贷业务数据。最初,信贷登记系统的信息仅限于央行内部使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信贷登记系统也开始向受监管的信贷机构提供信用报告。而且,随着消费信贷的发展,信贷登记系统普遍降低或取消了数据采集门槛。在许多国家,如法国、阿根廷、西班牙、秘鲁、意大利、比利时等,信贷登记系统已经开始提供与个人征信机构类似的产品和服务。通常,法律要求所有受监管的金融机构都要向信贷登记系统报送数据。

  信贷登记系统既采集个人信息,也采集企业信息。个人信息通常包括个人的身份验证信息、贷款类型和贷款特征信息、负面信息、担保和保证类信息以及还款记录信息。企业信息通常包括企业的身份标识信息、企业主的信息、贷款类型和贷款特征信息、负面信息和还款记录。

  企业征信机构

  企业征信机构(commercial credit reporting company)提供关于企业的信息,这些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并通过公共渠道、直接调查、供货商和贸易债权人提供的付款历史来获取信息。企业征信机构所覆盖的企业在规模和经营收入上都小于信用评级机构所覆盖的企业,其采集的信息一般用于信用风险评估或信用评分,或是用于贸易信用展期等其他用途。

  企业征信机构与个人征信机构的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不包括个人敏感信息,所覆盖的交易的规模也大的多。与个人征信相比,企业征信往往需要采集更多的有关企业借款人的支付信息和财务信息。为了保护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个人征信机构会披露数据提供者的身份,但企业征信机构却不会让企业数据主体知道其数据来源或用户的身份。

  企业征信机构也可能会采集小企业的信息,但由于其报告的数据项并不适合小企业,所以采集的信息往往有限。正如前面提到的,由于小企业往往不会公开自身的财务信息,所以其企业主的信用记录对评估小企业的信用情况非常有用。但企业征信机构并不采集个人数据。此外,由于微型或小型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成本往往较高。因此,与企业征信机构相比,个人征信机构往往能更好地满足对微型和中小型企业的征信需求。

  除以上征信机构外,现实中,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征信机构以欧洲模式为基础,在发展过程中又向美国模式倾斜,呈现出混合模式的特点。

  国际上征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特别是运行市场化的特点,很难说某个征信机构是公共的还是纯商业性的。机构的性质不只是两个极端,即便政府出资举办的事业或投资的机构,很多也是在不同程度上进行市场化运作的。目前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尤其是亚洲地区的征信机构都是运用市场的力量来建设和运行公共征信系统,针对为金融机构和社会提供的服务收费,实现征信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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