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的原则是征信活动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总结出来的。目前,实践中公认的征信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安全性。
及时性原则是指征信机构在采集信息是要尽量实现实时跟踪,确保使用信息主体最新的信用记录,反映其最新的信用状况,避免因不能及时掌握信息主体的信用变动而为信息主体和信息使用者带来损失。当今社会瞬息万变,及时掌握信息主体最新经济交往中的履约情况,对准确判断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意义重大。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和提供只有以及时性为原则,才能不断满足市场需求。信息的及时性关系到征信机构的生命力,从征信机构的发展历史看,许多征信机构由于不能及时更新信息,导致最终难以经营下去。
安全性原则。信用信息涉及信息主体隐私或商业秘密,对信息主体信息安全的保护是征信机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征信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应当保护信息主体权利。征信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业务规章和内控制度,谨慎处理信用信息,保障信息安全,同时,应当准确界定征信信息和个人隐私与企业商业秘密之间的界限,严格遵守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原则,合法从事征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