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是所有社会主体在经营活动和社会交往中必须要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信用服务机构是为了适应信用交易的需要,为各类信用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是连接信用活动中各类社会主体的纽带,避免信用活动中交易各方的信息不对称,保障信用交易的安全,使信用活动成为可能。
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服务机构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承担着向社会提供信用管理服务的功能。
但是就目前来看,信用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还不少。
一是相关法律不健全。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够为信用服务机构的有效运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在一些发达国家,政府会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对信用服务机构的行为规范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信用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无法有效监管信用市场,也使信用服务机构感到无所适从。
二是信用数据获取困难。目前信用信息的覆盖面小、局限性大,从数量和质量上来说还远远不能满足信用产品的需要。与信用相关的信息来自不同的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主管部门,这些信息没有得到很好的整合和利用,形成一个个信息烟囱和信息孤岛,大量的有价值信用信息被闲置。另外,社会上没有统一的数据市场,很多商业数据通过数据黑市地下交易,交易过程十分混乱,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得不到保护。同时,由于各个信源单位在建设自身业务系统时,信息标识、基础数据等标准无法统一,也造成了系统和系统之间信息无法畅通交流。
三是人才缺乏,素质有待提高。信用行业是一个新型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交往的频繁,信息量的膨胀,对信用从业人员的法律、计算机、会计、金融、数学等综合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迫切需要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我国这方面的大学教育还在起步阶段,信用专业的人才比较匮乏,且由于行业还不规范,很多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较低,甚至有抵挡不住诱惑,违背基本职业道德的行为,严重制约了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机构规模小,业务范围窄。目前,我国的信用服务机构数量很多,但是这些机构普遍规模偏小,专职人员也少。而大多数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集中在证券市场、金融市场和政府的招投标市场,其他方面的信用应用场景大都在摸索阶段,导致业务量小、业务稳定性差,很多信用服务机构是靠非信用业务来支撑机构的运转。
针对上述问题,不难看出,推动信用服务机构成长的关键在于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经济体制的信用市场体系。
——加快立法建设。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信用市场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规范。所以,必须健全我国的信用法律。
一是要明确信用信息的公开范围和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包括政府、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都要依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是要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社会主体在披露信用信息是都应保证其真实性以及动态的连续性。
三是规范从业人员和服务机构的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和服务机构必须依法收集、整理和使用信用信息,并尊重第三方立场,对恶意篡改信用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人和机构,要予以法律制裁。
——发挥政府监管。政府是带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火车头”。
一是要加大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的力度。
二是对信用行业的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管。
三是政府不应直接参与信用市场的经营,但是要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四是要实行科学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对要进入市场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必要的资质和实力审核,防止机构间无序竞争和恶意竞争。
——加快人才培养。一个行业的发展壮大,人才是重要保障。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信用方面的人才(特别是高端人才)缺口也越来越大。不管是机构还是大专院校都应加快脚步,为推动行业的发展做好储备,也为全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服务。
——培育信用文化。相对信用发达的国家,我国在信用意识和信用文化的培育上还有所欠缺。在很多地方,社会主体的失信成本还比较低,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不重视自身的信用状况,也不重视他人的信用状况,信用意识缺失。在当前信用水平还远没有达到理想状态的情况下,整个社会要梳理信用意识,开展诚信教育,培育信用文化将是必不可少的工作。(作者黄哲,浙江省信用中心信息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