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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全国范围内“户口老赖”的建议

【新闻来源:中国网】 【发布日期:2018-03-05】 【阅读次数:3232】 【打印】

关于处理全国范围内“户口老赖”的建议(胡卫) 

摘要:“户口老赖”的受害者已形成了一个遍布全国的特定性质的信访群体;“户口老赖”问题相应增加了如派出所、各级公安局、法院、信访办等国家机构的行政成本,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为此建议:从国家法律和政策层面尽快出台或修订相关户口管理办法;各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应针对“户口老赖”,可在公安部出台的指导建议基础上,或可自行按照所在地区的情况,尽快针对“户口老赖”的问题,在具体操作层面形成实施细则。 

全国范围内的“户口老赖”通常分几类,数量最多的是指在二手房交易完成后,迟迟不把户口迁出的原房主;此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如离婚财产分割后和大家庭分户析产后应迁出的户口人员,以及无任何房屋权属关系,原本只是暂时入户最终却违约长期不迁的失信人员等。久而久之,这些不愿把户口迁出的人就成了一个遍及全国的特殊群体,即“户口老赖”。对于“户口老赖”,因现行法律和政策的空白,法院不受理,作为主管户籍的公安系统亦无法可依,基本无有效应对措施,故长期以来只能听之任之。 

既有“户口老赖”群体,就有与之相对的“户口老赖”受害群体及相关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户口老赖”的受害者范围广,迁延时间长,财产损失大,有些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户口老赖”的受害者遍及全国,各地区都有;普遍受害时间较长,十年以上的都不少见;对于有“户口老赖”牵扯的房屋,在二手房市场交易极其困难,常常需低于市价20-25%才可能有人接手。 

二、“户口老赖”的受害者已形成了一个遍布全国的特定性质的信访群体;“户口老赖”问题相应增加了如派出所、各级公安局、法院、信访办等国家机构的行政成本,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相关人力的浪费,并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面对“老赖”失信违约,受害者们只能通过信访等方式做各种徒劳努力,派出所、各级公安局、法院、信访办以及市民热线、领导信箱都成了其无效的反复沟通渠道,信访群体因之形成。而面对“老赖”明显的违规违法和受害者面临的不公及困境,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因无法可依,不得不持续推诿和踢皮球,不得不面对“懒政”的指责。 

三、“户口老赖”相当程度地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挑战国家法律,并潜在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户口老赖”们的违约和失信行为,因为政策的缺陷和空白,不管是受害者还是执法机关都束手无策,故许多老赖们肆无忌惮。这些种种行为皆严重挑战了国家法律和社会诚信体系,并潜在增加了相关社会风险和冲突。 

针对“户口老赖”的如上情况,特建议: 

一、从国家法律和政策层面尽快出台或修订相关户口管理办法。 

我国目前依据的户口管理办法,主要还是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其实早已不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虽然改革中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势在必行,虽从十届全国人大即开始推进相关改革,但若出台新的《户籍法》确又有诸多现实难处。 

按《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具体是由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管理。故建议可由国家公安部出具一个关于“户口老赖”处理办法或指导性建议,如在满足相关举证条件的基础上,如在产权归属明晰的情况下,“老赖”的户口滞留超过六个月的,即由公安机关按照属地原则,强制迁往其户口辖区内的公共户口,并处以一定的违信罚金。 

据此,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等,可参照国家公安部的相关管理办法或指导性建议,按照各地区自己的情况出台相关细则,是最有效率解决“户口老赖”问题的实质性解决路径,可尽快切实解决“户口老赖”受害者这一特定群体的倒悬之苦。 

二、建议各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应针对“户口老赖”,可在公安部出台的指导建议基础上,或可自行按照所在地区的情况,尽快针对“户口老赖”的问题,在具体操作层面形成实施细则。 

目前江苏省、济南市已自行出台了相应的户口政策。如2016年9月,江苏省公安厅出台了《江苏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其中一条明确规定“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公告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也就是说,对于不及时迁出户口的“老赖”,公安机关有权强迁。并于2017年2月8日下发了相关细则,“细则对申请需要填写告知书和户口迁移通知书等都做了明确,各市不必再制定细则,按照省厅细则执行即可”。此细则的制定,减少了江苏各设区市自行制定细则的繁琐与差异,通过融合、统一,加快各地实施步伐,使管理上更加规范。 

又如济南市公安局2017年8月初印发的《济南市公安局贯彻落实〈济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其中规定:“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应当在发生转移前将户口迁出。原落户人员拒不迁出的,经现房主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将其户口迁至户籍地社区集体户。”据此,2017年8月24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警方发出户改新政后全市首份要求原房主迁出户口告知书,20个工作日如果原房东拒不迁户口,派出所将强制迁至社区集体户。 

综上,对于“户口老赖”的相关社会问题,国家层面迅速出问题解决的指导建议,与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等自行出台实施细则,两者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国家指导建议的出台,可大大降低各地区单独推进的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地区实施细则的先出台,亦为国家的指导建议提供有效的调研和示范样本。国家和地区彼此促进,有效维护相关诚信体系、法律尊严及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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