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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的欧美模式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6-02-06】 【阅读次数:3995】 【打印】

  欧美模式

  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为主导的模式;二是以欧洲为代表的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

  美国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为主导"的模式,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信用管理行业的自我管理来运作,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在这种运作模式中,信用中介机构发挥主要的作用,其运作的核心是经济利益。

  欧洲模式

  以欧洲为代表的"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是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性地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信用数据,并通过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在这种模式中政府起主导作用,其建设的效率比较高,它同美国模式存在一定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

  (2)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

  (3)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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