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扫码登录

制裁虚假诉讼助推诚信建设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5-12-17】 【阅读次数:2000】 【打印】

  12月14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的当事人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了罚款决定书。上海一中院查明该案中唐某、孙某恶意串通,变造证据,虚构600万元债权提起诉讼,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情节恶劣,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唐某要求孙某夫妇偿还600万元借款的请求,同时对唐某、孙某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5万元。(12月15日《人民法院报》)

  虚假民事诉讼不仅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也浪费司法资源,制裁虚假诉讼行为是维护诉讼秩序的正当需求。2013年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大幅度提高了对虚假诉讼的罚款数额,规定法院对虚假诉讼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则进一步加大了对虚假民事诉讼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各地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庭审查明虚假诉讼的事实,对严重妨害司法的虚假诉讼开出“顶格罚单”于法有据。

  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有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属于虚假诉讼的高发案件类型。审判人员可基于办案经验和职业敏感度,结合借贷事由、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事实,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审查存在疑点的案件事实,利用鉴定等有效手段寻求突破,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中基层法院过去对虚假诉讼在判决认定中表述为不予采信居多,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作伪证加以处罚的少,放纵了部分当事人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事实上,制裁法律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定明确,如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司法实务中,如何细化如何认定虚假诉讼行为,都需要法官在个案中根据办案经验和裁判规则加以认定,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加以判断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明确被处罚的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坚持司法为民、鼓励诚实守信等11个方面的内容。司法领域贯彻诚信原则,不仅仅在合同关系的个案审理在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也要体现在普通民事案件的立案、审理和执行的各个环节,全面落实法律有关证人作证规定,以当事人签署保证书为前提,发现虚假作伪证加以制裁为手段,利用司法鉴定、主动调查取证等手段审查判决存疑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切实运用司法手段保护、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不让讲诚信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吃亏;依法制裁、谴责不讲诚信的当事人,决不让奸猾失信之人通过诉讼占便宜。

  该案对恶意串通,变造证据处以司法罚款,彰显了法院规制虚假诉讼、净化诉讼环境的决心,对于加强诉讼诚信建设制裁虚假诉讼,规范行使诉权行为具有良好的导向功能。

 

分享到:
分享
信用查询
企业专用
信用报告
异议处理
信用修复
微信公众号
智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