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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专家在沪研讨信用法治环境建设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5-11-24】 【阅读次数:1871】 【打印】

  近日,由上海市社联和上海市教委等联合举办的“基于社会治理视角下的信用法治环境建设”学术研讨会在沪举行。来自国内众多专家学者从伦理道德、信用和法治等不同视角来探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浙江大学行政管理研究所所长陈丽君通过“社会信用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水平关系的实证研究”,并运用调查问卷和大量的数据模型分析,表明当前我国社会信用水平现状并不理想,同时,社会信用监管现状也差强人意。对此,陈丽君认为,应当构建多元参与式社会信用监管体系,全面提升社会信用监管水平,以提升社会信用水平,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上海市信用研究会会长洪玫指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政府监管和社会治理以及法治化建设的主要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手段的社会治理和法治化模式的新探索,既要摆脱传统社会治理理念的束缚,更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形成合理有效的社会治理制度,才能真正做到“用信息公开倒逼政府职能转变”,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加强和创新政府行政监管、提升政府监管能力和加强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

  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袁象在会上指出,信用监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当前的社会治理面临着很多挑战,信用监管与社会治理的联动势在必行,但也面临着很多困难,比如立法保障滞后、征信信息收集较难和失信惩处力度较低等。采用信用监管手段进行社会治理,体现了政府社会治理理念的转变。为了使该工作能够有效推进,袁象建议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推进,即注重顶层设计、强化统筹协调、完善联动机制。

  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行政监管联动发展的法律制度问题,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教授黄韬指出,要提高关键制度的层级,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强制性和操作性。黄韬认为,第一层次,作为统领的地方性法规,从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公开、信用产品的形成和流转、信用机构的权责和信用市场的发展等方面设计。第二层次,在政府规章的层面上,对这些原则性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化。第三层次,通过各类规范性文件,对具体的各类事项加以规定,以加强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最后,通过制定各类具有指导意义的目录和标准,对整个信用法规和规章框架进行完善。

  此外,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指出,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稳定的信用关系基础之上的法制经济,稳定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之一。同时,信用和金融紧密相连,上海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进程中,既要防范金融风险,又要大力发展信用经济、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为此,上海更应大力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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