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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社会诚信的重要推手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5-11-06】 【阅读次数:3064】 【打印】

  当今社会,人人说起来都痛恨不诚信的行为,偏偏人人都不诚信。

  诚信危机已经成为横亘在中国人面前不得不解决的问题。世风日下、人心不安、社会不稳、矛盾突显,归根结底,都与诚信缺失有关。

  正是基于此,2015年10月13最高人民法院午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力求通过司法审判工作来保障人权,鼓励诚实守信。

  《意见》中指出:针对当前存在的见死不救、遇难不助、损人利己、不孝不仁等突出问题,大力倡导“与人为善”、“以和为贵”、“宽容互让”、“尊老爱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高尚行为。要充分发挥调解、和解、协调等方式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谐相处、友善相待的社会氛围。

  相信公众看到这里,就不能不联想到臭名昭著、世人关注、妇孺皆知的南京彭宇案。

  或许,这个案件的影响超越了许多重要事件和文件,这真是司法裁判不当的最直接例证。在这个意义上,当今老人摔倒不敢扶最直接的罪魁祸首就是司法,相信这不是我谣言惑众。

  因为时间太久远了,让我先与普通民众回顾一下案情。

  2006年11月20日晨,徐老太在南京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时,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后告到法院索赔13多万元。彭宇表示是好心救人反被讹。

  2007年9月4日,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经媒体报道后,全国哗然,至今还未息。

  200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全国两会接受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时透露,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至此案结,但事未了,继续发酵。

  2012年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在对《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的访谈中批露出了一些真相,按政法委书记的说法: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

  这又引发了网络新一轮的彭宇案探究热潮。

  就我个人之见,彭宇案离真相大白还有很大距离,彭宇案有许多真相还待发掘。

  正如最近微信上一篇文章所讲:彭宇认错了,判决也对不了。

  问题在于,彭宇到底撞了人没?

  相信这是本案的关键,也是许多老百姓关注的。

  前面说过,在中国打官司要讲证据,而且原告要举证,简单而言,即使是彭宇真的撞了徐老太,但徐老太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彭宇也不承认,那从法律上讲就不能说彭宇撞人了。这就是我们常讲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差别。

  我们还要说明一下,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因此,不能以彭宇在庭审调解中说过可能撞了人就认定他一定撞了人。

  另外,一审判决因彭宇上诉并未生效,二审是调解结案且保密。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但事实上熟悉司法的人都知道,目下的调解大多属于你情我愿、是非不分的公平主义适用,这当然不能说调解错误,因为是你自愿的哦,当然,你要主张不是自愿的,估计你想举证也很困难。

  因此,仅仅因为彭宇支付了1万元赔偿绝对不能推定他就撞了人!更不能说他一定有责任。

  有人或许要质疑,没有责任你赔偿干嘛?有病呀?

  没错,这种事我们司法实践中见多了,因为这是个有病的社会。

  正是在这个道理上,《意见》强调:

  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处理各类诉讼案件,要坚决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公正,审判程序合法,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文书规范。要以司法公开倒逼和促进司法公正,让司法公正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切实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和被认同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说得好不如做得好。我们期待司法机关的真正发力,因为你是社会诚信的守护神,也是重要推动力。

  法院怎么办?以后遇到这种案件真的不能和稀泥式调解了,你得给大家个明确的说理,更重要的是你把裁判文书公开给公众。因为这是法院的产品,我们知道,工厂的产品是有检验员的,司法产品亦应如是。

  期待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能“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坚决避免因司法不公贻害社会公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专家简介

  王学堂(微信公众账号:法律学堂),历任山东青州法院、广东佛山禅城法院法官。自2007年8月起供职于禅城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学会会员,公职律师。擅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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