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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频出拷问商业诚信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5-10-29】 【阅读次数:1837】 【打印】

  “天价”频出拷问的是商业诚信与消费和谐,“天价”让消费者如涉陷阱,如履薄冰,损害的不仅是消费者的利益,还有经营者的利益及地方政府利益。

  到南京出差的外地人王先生在一家美发店本打算简单理个发,没想到最后花了9600多元钱才得以走出店门。原来他遭遇了店家的“天价点痘”,工作人员在王先生脸上一口气“点”了140多颗痘,一颗痘59元。

  “青岛大虾”事件到今天还余波未平,而今又出现“南京理发”事件。这些其实并非偶然事件或者个案,在网上百度“天价”一词,搜索结果更是达到了6000万余条的天文数字。“天价”不仅成了老百姓热议的话题,也成了学术界讨论的热点。“天价”看似只是个体事件,损害的却是地方整体形象。

  我国价格法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并且市场上出现的“天价”事件大部分集中在第三产业,而第三产业恰好又是价格法最薄弱的区域,无论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还是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都不涵盖“服务价格”。

  另外,尽管如“青岛大虾”事件价格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相当严重,但因为价格法只规定了违法主体,却没有规定执法主体,出现“天价”事件之后,往往是政府部门谁都不愿意管,导致消费者投诉无门,也让一些经营者有恃无恐,使得价格违法现象愈演愈烈。

  “天价”之争不仅是数字之争,也是权益之争,法律之争,完善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与市场价格规制,明确价格执法的责任主体,才能从立法层面和执法层面杜绝层出不穷的“天价”事件。当然,仅靠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价格毕竟是受市场调节而不是由政府主导。

  因此,抓住“消费合同”这个牛鼻子,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对“天价”的关注不能单纯地集中于价格高低,还要从客观上分析价格背后的成本,并关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保护,只要“天价”是明码标价,消费者消费前已经知悉,消费者觉得高得合情,贵得合理,就无可厚非。

  当然,服务行业消费合同大部分是口头合同,没有明确的合同文本,这也使得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价格争议后往往各执一词,处理起来非常棘手。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对于价格告知的举证责任在于经营者,经营者要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价格“告知义务”,否则,就逃不了欺骗消费者的嫌疑,有关部门必须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天价”频出拷问的是商业诚信与消费和谐,“天价”让消费者如涉陷阱,如履薄冰,损害的不仅是消费者的利益,还有经营者的利益及地方政府利益。在互联网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意识,切莫存在让消费者“吃哑巴亏”的侥幸心理;消费者也应当擦亮慧眼,在消费之前还是多问清价格,适当地讨价还价;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当守住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底线,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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