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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司法诚信来促进社会诚信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5-10-16】 【阅读次数:1811】 【打印】

  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为法所治、受法制约,并能做到依法而为,就是对全民最好的普法,这也是当下最重要的诚信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日前表示,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非常突出,并通过大量诉讼案件反映出来,是人民法院案件大量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他指出,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审判工作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社会道德体系建设。

  社会诚信缺失,司法领域亦不能幸免,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和滥用诉权的行为屡有发生就是明证。一些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信访不信法”,不依法定程序行使诉讼权利,而是通过向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领导不断写信以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法院内、外部人员或单位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借助媒体炒作,甚至以诬告陷害等方式干预过问案件,给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施压,以期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而且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社会诚信缺失问题是个现实存在,这的确是个社会问题,但又不能仅仅是“社会”的问题。将问题推给“社会”,也就难以看到问题被解决的希望。在我国的宪法设计中,审判权专属于法院。审判职能的充分有效发挥,是其他任何权能都无法替代的,它只能由法院来推进。

  应着眼于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让民众能从“听得懂的良法”和“看得见的公正”中,真正信任法律,信仰法律。立法要科学,执法要严格,司法要公正,权力运行要在法律划定的轨道之内。就法院的审判职能而言,理当依法保护、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不让讲诚信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吃亏;同时也应依法制裁、谴责不讲诚信的当事人,决不让奸猾失信之人通过诉讼占便宜。

  人是趋利避害的动物,诉讼的结果将直接构成对民众诚信或不诚信的指引。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治建设的老“十六字方针”基础上,又给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新“十六字方针”。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并不是割裂式的并行站位,而是有着严密的逻辑关联。只有“科学立法”,才能“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并最终实现“全民守法”。在“民以吏为师”的传统仍然根深蒂固的当下,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为法所治、受法制约,并能做到依法而为,就是对全民最好的普法,这也是当下最重要的诚信教育。法院在司法中讲诚信,社会才会诚信。

(作者王琳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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