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堂吉伟德
网购商品的评价是消费者选购商品的重要依据,对于网络商家好评返现、差评骚扰的行为消费者也屡见不鲜。然而,商家这些利诱消费者好评的行为却已经触犯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8月25日,广东省消委会根据消费者投诉,正式向淘宝发出劝诫函,要求阿里巴巴加强监管,坚决全面纠正商家的这些不当行为,并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网购消费环境。(8月26日《广州日报》)
好评返现,从某种意义讲确实具有“诱使消费者之嫌”,至于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却有待商榷。一方面源于此种做法是否只是个案而非常态,如果已然成为行业共象,那么就不能定论为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其是否构成上以利诱导,还得基于其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过大的反差。值得注意的是,返现的金额在商品购物款中占很小的比例,这种行为跟线下的打折,或者送一点小赠品一样,都属于一种营销手段。
好评返现的目的在于赢得更好的口碑,不可否认,消费者基于返现,在作出评价时会因之受到一定的影响,但不会构成绝对的干扰。因为在“无条件退货”的情况下,消费者最终评价还需要验货体验后才会作出,即便当时受到诱导作出了好评,但还可以后续跟评,也可以截图追评,并不是“一锤子买卖”。如果网店的服务态度很差,产品的质量也难以达到要求,那么即便有一定的返现也不会得到消费者的好评。退一步讲,在既有的网店考评机制下,即便没有返现,网店商家也往往会死乞白赖求消费者给一个好评。
好评返现的金额,自然是在双方可控的范围之内,也是在商家承受力之内,对买卖双方并不购成实质性的影响,属于民间信用的自我表达和调节,大可不必上纲上线。反之,商家在差评之后不尽其烦的骚忧,比如“深夜响铃”之类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是触及了治安管理法,性质就相当严重了,这种行为不但应当获得差评,更应将其逐出电商平台。同时,供需之间是互为依存的关系,商家的行为其实也受到消费者的影响,比如很多消费者为了让商家返现,而故意对其进行差评,或者以差评作为要挟条件,这种行为又如何定性并处理?
有需求才有供给,正是因为消费者有返现的愿望和诉求,也给了商家采取这种措施的冲动。商业诚信的建立,需要供需双方的共同参与和恪守,若是只强调某一个方面的利益,那么就可能造成约束机制的失衡。对于管理部门来说,他们最需要做的事情,不在于返现这样的小事,而在于恶性差评和差评之后的骚扰现象如何得到解决,如何构建一个彼此约束并达到均衡的机制,若非如此的利益保护,就可能成为另一种权利伤害的开始。
商家追求利润作为最大化,若是没有特殊情况,谁又愿意以返现的方式折减自己的获利?谁又愿意为了获得好评,而拼命的讨好消费者?消费者的利益当然需要保护,但商家的苦衷也值得理解,其权利诉求也需要正视。更何况,现金返现与“花钱买好评”之间,还有明确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确定,还是交由市场自我调节为好。
至少相比于“花钱请水军刷好评”,现金返现还算相当地道的营销行为。当信用考评的模式僵化而死板,最终表现为一组组记录,那么各种提高信用的行为就会应运而生,只是恶意也好,善意也罢,还得基于利益天平和客观事实来说话。好评返现是否违法,这个结论不能轻易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