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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频现“不诚信” 治理成难题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5-08-19】 【阅读次数:2255】 【打印】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也日益多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类案件中提供伪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呈现多发趋势。对此,朝阳法院近日召开“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不诚信诉讼现象新闻通报会”,对此类案件中不诚信诉讼行为多发的成因和危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不诚信诉讼呈多发趋势

  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由承保商业险和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被保险人损失。

  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庭长刘黎表示,近年来,当事人虚假诉讼、不诚信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不诚信诉讼现象更加多发,奥运村法庭就此进行了专题调研。

  刘黎庭长表示,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也日益多发。据统计,2012至2014审判年度,朝阳法院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9721件,占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近1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妥善处理与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机动车案件,最高法院在2012年12月2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由承保商业险和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被保险人损失。

  “两险合并审理,是从现实需要出发,以审判功能强化为手段,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审判制度。三重法律关系,即侵权责任赔偿法律关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关系与投保人自愿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三者险)法律关系同案审理的制度设计,使得大量的机动车赔偿案件均已在两道保险保障的关卡下得到了解决。”刘黎称。

  据刘黎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案标的额大,且呈逐年递增趋势。2012至2014审判年度,朝阳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标的总额达5.5亿余元。并且,该类案件呈现出纠纷高发、调解率低、诉讼标的大的总体特点。

  “四费”是重灾区

  “四费”是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车辆维修费,其中在误工费、护理费赔偿请求中提供伪证,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诚信诉讼行为的重灾区。

  据朝阳法院介绍,在涉机动车案件的审理中,该院近年来共惩处了近20起不诚信诉讼行为。除上述出具虚假高额维修费的案例外,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还存在另外几种常见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主要集中在“四费”领域。

  首先是医疗费。受害人医疗费主张的赔偿依据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一些受害人在主张的医疗费中会夹杂与事故无关的其他疾病的治疗费用,从而达到多获得赔偿金的目的。例如:事故中伤及的是脚踝骨折,主张的医疗费中却包含事故发生前即患有的肝炎治疗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会结合病历和详细的诊疗记录,核实费用的合理性、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如确有必要,也可以进行因果关系或费用合理性的鉴定,故这类不实的主张法院较易查证,查实后通常采取对相关费用请求予以驳回,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予以训诫的方式处理。

  其次是误工费、护理费。在误工费、护理费赔偿请求中提供伪证,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诚信诉讼行为的重灾区。当事人通常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延长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增加误工、护理损失的方式进行。通常表现为提供虚假的医院诊断证明、病休证明、护理证明,或者在伤情已经基本康复的情况下,反复多次就医,要求医生开具病休证明等情况。例如:法院审理的原告董某诉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董某经诊断仅为软组织挫伤,但提交的病休证明却达到3个多月,其因检查、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仅为800余元,但误工费即主张了10500元。后经审理查明,董某提交的多份诊断证明均系伪造。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中,车辆维修费是最主要的赔偿项目,不诚信行为的表现也主要集中在车辆维修费,且由于专业性、技术性强,此类行为较为隐蔽、不易查证。此类不诚信诉讼行为,车辆维修项目中可能会存在大量不合理维修项目,如对不需要维修的部位进行维修,对可以维修解决的不予维修、直接更换新配件等。这种情况因专业性、技术性强,对方当事人和法官单纯从当事人提交的维修清单或明细中很难发现,往往只有在明显不合理或严重超出保险公司定损金额时,对方当事人才会提出质疑,且必须通过鉴定程序才能进行判定,而此类行为往往查证成本高、耗时长。

  需多方合力应对

  在司法实践中,对诉讼参与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查处难度大、惩治力度不足,不诚信诉讼违法成本过低。

  纵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情况,法院经调研认为,此类现象多发,利益驱动是诉讼参与人及相关人员实施不诚信诉讼行为的主要原因。其次,出具证明的单位行政、人事、财务管理不规范,具体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也为不诚信诉讼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部分不诚信诉讼行为隐蔽性较强、当事人查证能力有限、法院司法资源较为稀缺,导致对诉讼参与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查处难度大、惩治力度不足,不诚信诉讼违法成本过低。有些不诚信诉讼行为使得虚构的或者有误的事实被司法文书所确认并具有强制力,这种违背公平正义的结果会造成失信失范行为在社会更大范围内的蔓延,从而最终破坏整个社会诚信理念的建立。

  中国商报记者了解到,为积极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有效查处和遏制失信诉讼行为,朝阳法院在民事审判领域探索出了多个应对措施。

  例如,诉讼前向双方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告知,诉讼中对于有必要到庭的当事人,其本人需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警示诉讼参与人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及可能面临的制裁;梳理高发领域、明确审查重点,积极查证不诚信诉讼行为,提高审判人员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敏感度;加强调研成果的转化及促进对审判实务的指导。当事人主张的误工费损失,除需提交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外,法官需明确要求当事人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等证据等,进行实体审查。当事人主张维修费损失的,需结合事故碰撞部位严格审查维修结算单明细,必要时依法进行维修合理性的司法鉴定等;对于审理中查证属实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其他相关单位处理。

  同时,朝阳法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建议是,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一方面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细致定损,并通过拍照等方式留存有效证据;另一方面在理赔过程中应增加前置评估和鉴定程序,确定保险金给付数额,从而预防恶意骗保行为、降低诉讼风险、及时规制不诚信行为。

  同时,朝阳法院建议相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建立汽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和机动车电子健康档案制度。对于发现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虚构机动车损失骗取保险金等行为的汽车维修企业,一方面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另一方面建立维修企业诚信档案和机动车电子健康档案,并向社会开放查询功能,推进维修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管理和防范,有效遏制机动车交通事故领域的不诚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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