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共21条(以下简称《办法》),其核心是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制定《办法》对规范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实现“严管”的基础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具体的信用约束措施。可以说,企业信息公示是基础,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保障,只有做好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工作,才能使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办法》对经营异常名录的管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载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异议处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谁登记谁管辖
依据《办法》,经营异常名录的管辖总体上按照“谁登记、谁管辖”的原则,由各级工商部门对经营异常名录进行管理。其中,国家工商总局作为全国工商系统的领导机关,负责指导全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同时,考虑到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其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四种情形入名录
《办法》明确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即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明示列入异常程序
按照上述四种情形,《办法》分别规定了工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部门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工商部门在责令企业限期公示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法取得联系的,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部门都依法予以公示。
及时纠错修复信用
《办法》对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允许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及时纠错修复企业信用。《办法》对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同情形作了程序性规定。一是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须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二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三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须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四是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或者企业依法申请办理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届满3年是红线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工商部门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
异议处理有要求
《办法》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异议处理,《办法》对工商部门提出了程序性的要求,并规定了工作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