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伟
在中央简政放权的政策催化下,企业主体的信息公开,也有了具体的时间表。国务院日前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
该条例明确了在政府和企业之间通过信息平台纽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从产生(注册)到存续(经营)全流程信息公之于众。当然,信息公开并非无区别的强制,而是给予企业相当的自主权,如资产总额、负债、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利润额、纳税信息等。这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自定。
政府信息公开,权力曝光于阳光下,公权力就会不逾矩,公信力会提升。企业信息公开,也让相关的利益攸关者(企业、个人)和普通的监管者、观照者(公共舆论等)能够了解企业的市场生存状态。企业信息是否真实,经营状况如何,明眼人一眼即知端倪。公示平台,对企业是考验,也是倒逼,形成企业主体集体约束和自律的习惯,打造市场系统的信用约束机制。
正如舆论场解读的那样,《条例》的适时出台,将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当然,公众未必完全理解这种宏观解读,而更习惯于从现实主义去感知企业信息公开的好处。若早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很多人就不会上当参与某些企业的非法集资,那些招摇撞骗的皮包公司也不会有生存空间。当然,市场上的江湖骗子和“老赖”也会少很多。
《条例》让企业信息公开市场化、制度化。这是权力下放的自信,也是市场诚信机制的奠基。诚信机制缺失,监管部门的严管也跟不上企业违规的节奏。企业被查处,企业主可用孙悟空式的“七十二变”,洗白自己,继续不法行为。如此情景,市场监管者不仅管不好,而且客观上会放纵更多企业违规失信,博取不当利益。它也使得整个市场充斥着机会主义和自私的功利观念,甚至于尔虞我诈。一些知名跨国企业在中国市场的沦丧,就是钻了诚信机制缺失的漏洞,在利益诱惑下失去自我约束而犯案。
值得警惕是,即使是上市企业,对于必须的信息公开,有些企业也会玩一些“好数据”以愚弄投资者。这足以说明,中国市场亟须诚信约束机制,涵养企业主体的诚信意识,提升中国市场的诚信品质。
以《条例》为起点,企业信息公开,将有法可依有制可循有责必纠,通过信息公开倒逼企业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对社会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形成市场主体互相监督的良好局面。企业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企业约束自己,实现利他利己并惠及整个市场,这是市场诚信机制建立的基本逻辑。
市场经济,百舸争流,没有哪个市场主体是常胜将军。但市场经济不排斥失败的企业主体,摒弃的是不讲法治规则没有诚信意识的企业。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对不讲规则和诚信的企业主体是棒喝。当然,对于有错必改的企业主体,这一制度也给予其“浪子回头”的市场机会。
没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市场诚信机制难得建构。(作者为察哈尔学会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