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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4-08-11】 【阅读次数:4029】 【打印】

  王雅琴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今年我们党和国家的反腐力度加强,捷报频传。此时,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用意颇深。这一举措,既是对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的新时期新任务的具体落实,也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步骤,是诚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化培育措施,是在道德领域进行的一场全面深化改革,关系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想能否实现。正如纲要在其形势和要求中所指出的,这是时代的呼唤,是实现国家科学发展、提升国家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之必要的先决条件,是减少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有效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是使我国永远能够有力应对国际格局变化的迫切要求。

  按照纲要的规划,司法公信是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建设司法公信的首要内容是要保障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这是底线,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从本质上讲,树立司法权威,并非仅仅是为了建设司法公信,终极目的是为了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富民强。

  从目前我国的司法公信现状来看,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低、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伤害法官事件时有发生,充分说明建设司法公信的任务极其繁重且任重道远。有学者认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崩溃是司法公信力下降的根本原因。笔者却认为,整个社会诚信危机的一个主要原因,正是由于司法公信力不足。如果司法缺乏诚信,司法公正就会受到质疑,必然会影响乃至动摇整个社会的诚信。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司法公信首当其冲。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下,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原则即是健全法制、规范发展。为此,纲要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众所周知,徒法不足以自行。首先要有法可依,但是仅仅有法可依是远远不够的。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形成和实施,必须辅以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制裁机制。唯有此,才有助于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维护信用服务市场,保护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对那些破坏信用服务市场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保障,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司法公信不可或缺。

  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包括的主要信用领域来看,其中的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属于公权力的诚信。如果司法没有诚信,政务诚信也必打折扣。因为,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政务诚信出现问题引起争议,可以通过司法诚信进行救济、进行补救。但是,一旦司法诚信出现问题,出现危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就会因无以寻求补救而导致其根基发生动摇,乃至引起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垮塌。因此,司法公信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既是根基,也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动力和保障。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司法公信要发挥其对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进程中应当先行。以司法公信引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建设和完善,以司法公信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建设和完善,以司法公信来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建设和完善。

  建设司法公信,首先司法要诚信。说诚信是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基石,一点也不言过其词。没有司法诚信,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没有司法公正,难以树立司法权威;没有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就是一句空话。没有司法公信的国家,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诚信社会。司法是法治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公权力发挥保护权利功能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司法不公,没有诚信,人民群众对公权力的最起码的信任就难以建立。

  去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司法机关改进工作都要紧紧围绕一个目标来进行,那就是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这应当是对法官诚信司法的最起码的要求。我国是个人情社会,处于这样一种最直接的司法环境,法官个体要做到这一点并非易事。因此,也可以说,在一定时期内,这也是对我国法官个体素质的最高要求。亚里士多德有言: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这里的服从应当包括信仰。信仰法律,才会服从法律,才会认可司法裁判。从这个意义上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需要全社会法律信仰度的提升。从社会诚信建设视角考察,可以说,信仰法律是建设社会诚信的前提。因此,可以说,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司法公信与社会诚信的建设是相辅相成的,司法公信对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促进作用由此可见一斑。

  目前影响司法公信的除了外部因素之外,司法体系内部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法官队伍出现的腐败影响形象问题、司法运行过程不完善影响信任问题、法院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程度不高影响公正问题等。廉洁、公正司法是司法公信的生命线。法官队伍中存在腐败并时常被披露,人民群众就难免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不管腐败现象是否仅存于个别法官身上,但是其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力即是成倍放大的。世界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曾言: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这句话其实也在告诉我们,法官的言行对于司法公信的建设是何等的重要。法官个体的廉洁程度代表着法院的廉政水平。从实际操作层面考察,司法运作过程都是在法官个体的掌控之下,其独立性程度、公开程度、庭审质量、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审判与执行的最终效果等,都既反映法官的个体素养,也体现着法院的司法水平,并直接影响着司法权威。

  由此可见,信仰法律、程序过硬、司法廉洁、裁判公正等都是司法公信的要素,都是司法公信的保障。上述也说明,法官队伍建设对于建设司法公信的意义举足轻重。当然,全面提升司法公信水平,上述这些方面都不可或缺,因此,应当全方位地予以加强,包括以不断完善科学、规范、独立的司法运行机制促进个案的审理公开、公正,以公开、独立的司法运行机制促进司法机关与案件当事人的依法沟通,以良好的民意沟通机制促进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监督与信任,以全社会的监督与信任促进司法的廉洁与高效,不断提升人民司法的公正、公信水平,让司法公信在自身建设和提升的同时,亦在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改善我国司法环境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领域,司法公信也是中国梦的重要的法治特征。为了建设司法公信,若干年来,人民法院从上到下已经开始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文件,各级人民法院也采取了相应的一些具体措施,如通过各种媒体实时转播案件的审判过程、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全国法院司法信息资源统一管理信息共享,等等。特别是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向社会公开阐明了人民法院近几年如何深化司法改革的总体思路。我们相信,这些举措一定会有助于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当然,所有这一切,都应当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那样,围绕着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这一目标来进行。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司法公平正义、信任人民司法之时,即是我国司法公信确立之日。我们相信,我们为之努力的这一天一定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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