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扫码登录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应统一标准和原则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4-07-23】 【阅读次数:4342】 【打印】

  《纲要》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4大领域确定的33项具体工作,大多可以分解到各个部门分头完成。在此基础上,还要打破部门、行业之间的壁垒。《纲要》提出,要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互联互通、数据交换共享,解决信用信息的统一问题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都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有正式表述。从社会公众角度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主要源自社会诚信意识淡漠、恶性失信事件频发,但从理论和政策角度分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远不止于此。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分别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经济社会转型、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4个方面,论述了当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形势和要求。笔者认为,社会信用体系是现阶段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基础工程。围绕这一过程形成的数据信息网络、法规标准体系、激励惩罚模式等,将改变不同社会行为主体相互识别、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方式,提升政府引导市场、管理社会的能力。

  围绕信用体系建设,各部门已经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庞大数据资源,在信用产品推广使用、建立奖惩机制方面也初步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下一步,体系建设必然以此为基础展开,各项具体工作仍主要依赖各部门依托各自既有体系进行。《纲要》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4大领域确定的33项具体工作,大多可以分解到各个部门分头完成。

  但建设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必然要,要打破部门、行业之间的壁垒。《纲要》提出,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互联互通、数据交换共享,解决信用信息的统一问题。这一领域有大量工作要做,其中,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分类管理制度应优先建立,以减少各部门因标准变化导致的调整工作量。围绕奖惩制度,在各部门的机制之上,也应确定统一的标准和原则,大体形成一个尺度,避免部门、地区间奖惩力度差异过大引起社会争议。

  《纲要》明确,政府推动,社会共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一原则。从流程上讲,社会信用体系主要由3大模块组成:一是基础数据模块,功能是收集整理所有主体各类涉及信用的基础数据;二是数据挖掘模块,功能是挖掘海量信息,得出有价值的信用结论,有条件情况下给出信用评级;三是推广使用模块,功能是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发布、建立奖惩机制,达到约束信用主体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信用行为的目的。政府与市场在这3大模块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不同。

  在基础数据方面,政府是最主要的拥有者,应发挥主导性作用。市场化机构只应持有某些领域的局部数据,依法依规使用政府提供的数据,参与政府数据库及相关网络建设。在数据挖掘方面,市场化机构应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不仅不能越俎代庖,对信用主体总体信用状况给出定性评价,而且应尽量减少对市场化机构评级的干预。而在推广使用方面,政府与市场有着严格的分工关系。政府主要围绕自身行政职能采信、使用信用产品,市场化主体则主要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将信用信息作为决策参考依据。

  信用形成的本质,是根据行为主体过去的行为记录,对其未来可能的行为模式给出概率意义上的判断。这就决定了社会信用体系不是万能的,它替代不了其他基于信用主体客观能力对其未来行为模式给出的判断。随着政府、市场对信用信息的依赖,在微观上,必须防范先期恶意积累信用信息、而后一次性挥霍信用的庞氏骗局行为;在宏观上,则必须防范由信用评级出现系统偏差、信用经济过度膨胀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

 

分享到:
分享
信用查询
企业专用
信用报告
异议处理
信用修复
微信公众号
智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