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借助测谎技术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中当事人不诚信行为导致的诉讼问题的解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测谎技术首先应用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领域,后随着测谎技术的发展,法院审理案件的措施中也逐渐引入测谎,帮助法官进行事实认定。案件中,在法庭上振振有词的朱某,却不敢接受测谎技术的考验。后面对确凿的证据以及在法律的震慑下,朱某承认了自己撒谎的错误行为,并当庭写下《具结悔过书》。
据悉,2012年11月,某公司与朱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朱某租用该公司名下一套门面房,租期5年,自2013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14日。双方约定前两年租金为每年37299元,后三年为每年40283元,先付后租,每年一次性支付,若逾期超过一个月未交租金则某公司有权收回房屋。合同签订后,朱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该公司支付了前两年的租金并收到了发票,其承租后又将该房屋转租给了第三人邹某,约定租期为2013年4月25日至2017年4月25日,租金每月5000元,按年支付。2015年3月,朱某与邹某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将租期延续至2018年1月24日,延期租金共51000元。朱某与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第一年朱某先交付租金后公司再开具发票,第二年开始公司先开具发票,再由经办人张某转交发票给朱某。某公司认为,朱某在收到第三年的发票后并没有交付第三年及后两年的租金,且未经同意擅自转租给邹某。而朱某拿出第三年租金发票坚称第三年的租金自己已交付。双方争执不下,某公司无奈告上法庭,要求朱某支付租金9513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邹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朱某认为,自己已付清前三年的租金,而后两年的租金并非故意不交,是由于涉讼房屋存在漏雨、下水道堵塞等问题,与某公司联系未果后自行维修。房屋的转租也不影响与该公司的租赁关系,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人邹某称,2017年4月25日前的租金已经交付给朱某,自己也对涉讼房屋进行了装修,之后的租金因朱某与某公司产生纠纷故未交付。其不同意腾退房屋,要求与该公司直接签订租赁合同。
某公司与朱某各执一词,究竟孰真孰假?双方对前两年租金的交付均认可,案件焦点在于朱某到底有没有交付第三年租金。吴中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测谎,以系统心理测试法鉴定某公司租金催要经办人张某及朱某陈述的真实性。经测试,张某的陈述可信度较高,而朱某却未在指定时间到场接受心理测试。
考虑到案情的复杂性、典型性,吴中法院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审理该案件。面对庄严的法庭,朱某主动承认了自己的说谎行为,并交清了剩余3年的租金,当庭写下《具结悔过书》,合议庭当庭对朱某不诚信的行为进行了训诫。某公司认为朱某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也已诚恳道歉,并履行了欠款义务,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故向法庭申请撤诉,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在诉讼过程中不诚信行为屡见不鲜,一些当事人虚假陈述、隐瞒真相企图逃避责任。在各项社会活动中,不诚信行为不仅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影响自己的信誉,还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触犯法律。因此,每个公民均应在社会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