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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法院处罚一日游虚假宣传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7-03-14】 【阅读次数:2537】 【打印】

一日游乱象严重影响了苏州的城市形象,相关部门对虚假宣传的违规旅行社进行处罚也是理所应当。近日,姑苏法院审结了一起旅行社不服行政处罚而引起的行政诉讼。

去年下半年,游客张女士等人与某旅行社的营业部签订了旅游合同一份,约定的线路及景点包括:狮子林、姑苏水上游、七里山塘、丝绸参观、唐寅园及北寺塔。后因与旅行社在游程安排上发生纠纷,张女士通过政风行风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旅游局接到投诉举报后,经初步调查发现,原告在合同中与游客约定参观七里山塘景点,但实际操作上采取水上游走马观花不进景区游览的形式,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市旅游局遂予以立案,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旅行社改正,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旅行社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旅游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此,旅行社向姑苏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姑苏法院经审理查明,旅行社在合同中,对于七里山塘的游览方式并未予以明确标注;而根据其自由行的宣传广告,证实旅行社存在将七里山塘作为单独景点并收费的情况。旅行社营业部主管王某亦承认在宣传中单独列明山塘景点,是为增加游客的兴趣,增加游客报团数量。因此,在七里山塘景区存在两种游览方式的情况下,旅行社在合同中却未予以明确说明或标注,存在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误导游客”的情形,旅游局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此,驳回旅行社要求撤销被告市旅游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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