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虎丘区法院作出两份罚款决定书,对在一起民事诉讼中伪造并提交虚假授权委托书的当事人和代理人,以妨碍民事诉讼分别处以人民币一万元和三千元的罚款。
2012年年初,薛某因与妻子俞某不和而离家租房居住,并三次起诉离婚,但在去年4月仍被判决不准离婚。同年5月,敖某将薛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拖欠的工程款,并将俞某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责任。薛某至法院代签了俞某的应诉材料及传票,在首次庭审时谎称俞某没空出庭,已商量好了由其全权代理。第二次庭审时,薛某请陆某代理诉讼,并伪造俞某签名的授权委托书。陆某在从未见过俞某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交该授权委托书,以公民代理的方式作为薛某和俞某的共同代理人参加诉讼。法院遂作出薛某和俞某共同偿还敖某工程款的一审判决,并已生效。法院执行中找到俞某,俞某表示从未知道此案诉讼事实。后法院根据俞某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再审本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讼中的授权委托书起到证明案件程序事实的作用,属于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薛某伪造授权委托书的行为已构成对民事诉讼的妨碍,决定对他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的罚款;陆某有义务审查、确定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后向法庭提交,其未当面获得俞某委托,也没有核实签名的真实性,对薛某伪造虚假授权委托书具有共同过错责任,决定对其处以人民币三千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