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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获我市市长质量奖可奖励100万元 弄虚作假者将被曝光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6-11-08】 【阅读次数:1862】 【打印】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获奖组织奖励100万元,获得质量管理优秀奖称号的获奖组织奖励20万元。《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作为我市质量管理的最高奖项,苏州市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3年。

  市长质量奖是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依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或者其他先进管理方式,质量管理取得优异成绩,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者先进地位,为苏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专家评议、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等为程序,通过政府推动、引导和监督,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市长质量奖是我市质量管理的最高奖项,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3年。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吸收国外和其他省、市质量奖评定标准。申报类别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及其他组织,每年度评出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5家,质量管理优秀奖不超过10家。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的总评分应当不低于600分(总分1000分),质量管理优秀奖获奖组织总评分应当不低于500分(总分1000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实践的发展,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及分数线适时进行修订。

  根据规定,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获奖组织奖励100万元,获得质量管理优秀奖称号的获奖组织奖励20万元。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荣誉的获奖组织,由评定委提请市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并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办调查核实,并向评定委报告。情况属实的,由评定委提请市政府撤销其称号,并予以通报:(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二)连续两次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者服务抽查不合格;(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评定委各成员单位应加强信息沟通,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及时报送评定办。

  另外,获得市长质量奖满3年的获奖组织,在按当年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定再次获奖的,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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