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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聚餐十条食品安全提示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6-03-30】 【阅读次数:1968】 【打印】

  近年来,在农村和城乡接合部(以下称农村地区)集体聚餐活动增多。为保障群众饮食健康,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如下警示:

  1.农村集体聚餐一次性用餐人数超过50人的,要提前48小时主动、及时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参加人数等信息告知村食品安全信息员,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2.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在加工制作现场将事前报告、从业人员信息、原辅材料采购、安全承诺等情况提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加工场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配备足够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配备食品及原料冷冻、冷藏设施;配备食品加工工具、用具、餐具清洗消毒及保洁设施等。

  4.应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并保留完整的食品采购票据。不采购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不采购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不采购食品标签内容不全,或超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5.食品加工过程必须烧熟、烧透,菜肴应尽可能现烧现吃,从烹饪后至食用不得超过2小时。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须经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6.各类容器、餐具、饮具在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保洁,刀具、砧板、容器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7.承办集体聚餐的厨师和加工服务人员要有健康合格证明,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8.对宴席供餐的各种食品,应当每种留取100克,密闭分装冷藏保存48小时留样备查。

  9.不加工凉菜、青占鱼、四季豆、鲜黄花菜、发芽土豆、野生菌等易引发中毒的食物;不生吃水产品;饮用和洗涤用水须用自来水。

  10.一旦有群众发生不适或明显食物中毒症状,应及时到正规医疗机构诊治,立即向当地食药监管所、村信息员、当地乡镇食安办报告或拨打12331,并同时保护好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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