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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职能苏州“轻装上阵”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4-06-11】 【阅读次数:4738】 【打印】

——解读《推动政府部分职能向社会转移的工作意见》

  苏报首席记者 姚喜新

  简政放权,探索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这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推动政府部分职能向社会转移的工作意见》(下称《意见》)在全省范围内,对政府转移职能作出如此规范、具体且可操作性极强规定的,目前仅苏州一家。市编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转移

  主体

  行政机关; 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且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群团组织。

  承接

  主体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法定机构、组织等。

  怎么

  公开竞标购买

  如通过充分竞争后达到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效果的,可通过公开竞标购买。

  如宣传培训、业务咨询、行业统计、行业调查、法律服务等。

  限定范围内

  竞争转移

  如过度竞争易造成服务质量下降或难以监管,须在限定范围内的承接主体间进行竞争实现转移。

  如社区事务、公益服务、著名商标认定、行业评比、等级评定等。

  授权或委托

  如采取竞争方式成本过高,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原则上只能由某个主体承接,就须通过上述方式转移。

  如企业资质认定、人员职业资格评定、行业标准制订、行业准入审核等。

  哪些——

  首批拟转移职能事项目录近期将出台

  我市已成立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包括职能转移在内的行政体制改革。由市编办对拟转移职能进行界定和分类,对承接主体资质、条件进行综合评审确认,并编制年度转移职能事项目录和对接目录。

  《意见》明确,转移主体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且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承接主体包括: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法定机构、组织等。

  承接主体应当依法登记,社会信誉良好,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承接职能事项所必需的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关资质。

  职能转移过程中,遵循绩效导向、市场导向、积极稳妥三原则。除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经济宏观调控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事项外,适合由社会主体承担的,一律可进行转移。

  目前,具体有哪些职能事项,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正在组织单位申报,预计近期将制定出首批拟转移职能事项目录。市编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怎么”——

  按照竞争性强弱分三种形式转移

  根据《意见》规定,可转移职能事项按照竞争性强弱分为三类,即充分竞争、适度竞争和非竞争类,分别通过三种形式进行转移。

  政府的职能事项如果通过充分竞争后达到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效果的,可以通过公开竞标购买。例如宣传培训、业务咨询、行业统计、行业调查、法律服务等,都可通过公开竞标实现转移。

  对于某些事项,如果过度竞争容易造成服务质量下降或难以监管,这类事项就须在限定范围内的承接主体间进行充分竞争实现转移。例如社区事务、公益服务、著名商标认定、行业评比、等级评定等事项。

  某些事项,如果采取竞争方式成本过高,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原则上只能由某个承接主体承接,就须通过授权或委托的方式实施转移。例如企业资质认定、人员职业资格评定、行业标准制订、行业准入审核等。

  如何”——

  承接主体申请后要经综合评审

  《意见》明确,一般情况下,每年3月,转移主体对职能事项进行梳理、规范,并结合自身部门工作特点和社会、市场可承接情况,填报《拟转移给社会承接的职能事项情况表》,报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每年4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对拟转职能事项进行会审,报领导小组确认同意后编制《苏州市××年度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事项目录》,并对社会公示。职能事项一旦公布将长期有效,此后每年只需申报、公示新增或变更转移的职能事项,不再申报、公示此前已确认并公示转移的职能事项。

  每年9月底前,拟承接主体根据所公布的职能事项目录,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承接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及转移主体共同对承接主体的资质、条件进行综合评审后,每年10月底形成《苏州市××年度政府职能转移对接目录》,由各转移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转移协议,从下一年度开始实施职能转移。

  需要注意的是,转移主体将职能转给社会后,仍然承担监管职能,须制定监管办法和评估体系、办理标准、日常监管制度等对承接主体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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