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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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1〕85号
关于准予张家港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已建
堆棚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张家港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张家港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已建堆棚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1年3月31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1〕第85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张家港市水务局。你单位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入长江。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本项目应当服从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紧急处置。
三、张家港市水务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组织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核查,并通知本局。本项目日常监管由张家港市水务局负责。
四、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五、本决定仅作为本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4月2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张家港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4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