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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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19〕298号
关于不准予常熟市高压天然气管道穿越
六里塘、南湖荡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决定
常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定向钻穿越六里塘、南湖荡高压天然气管线工程的申请,本局已于2019年7月24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19〕第29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不予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常熟市高压天然气管道穿越六里塘、南湖荡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理由如下:
一、定向钻穿越六里塘出入点坐标前后不一致。建设方案第25页表述六里塘入土点AC19桩号KC6+380,坐标为X=3499715.457,Y=491691.096,而报批图图纸显示该入土点坐标为X=3500197.095,Y=491719.921;出土点AC20桩号KC6+860,坐标为X=3500194.599,Y=491719.771,而报批图图纸显示该出土点坐标为X=3499718.009,Y=491691.246。
二、定向钻穿越南湖荡出入点距离南侧及北侧数据前后不一致。《苏州市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表》主要建设内容表述为入土点位于南湖荡北,距离南湖荡北侧河岸线319.4m,出土点位于南湖荡南,距离南湖荡南侧河岸线283.3m。而建设方案第28页表述为天然气管道穿越入土点在南湖荡北侧,距南湖荡北侧湖岸线316.5m,出土点在南湖荡南侧,距南湖荡南侧湖岸线270.5m。
三、如果不服本决定的,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8月1日
抄送:常熟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8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