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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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1〕78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1〕78号 关于准予苏州港太仓港区四期工程控制中心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太仓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苏州港太仓港区四期工程控制中心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1年3月22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1〕第78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太仓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并通知太仓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完工后,你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太仓市水务局。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太仓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做好泥浆处置的监管工作。设置必要安全防护及警示设施,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你单位不得改变控制中心用途,不得成为办公、生活场所。工程投运后,你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监测(变形、位移、沉降等),编制度汛应急预案,发现异常现象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太仓市水务局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太仓市水务局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缴纳,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水务局 2021年3月29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太仓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3月29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太仓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5791093556M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420106**********59
法人姓名 胡光华
许可决定日期 2021-03-29
许可截止日期 2024-03-29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