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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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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1〕377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1〕377号 关于准予苏州工业园区娄江驳岸工程 (乙未亭东部段)涉河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娄江(乙未亭东部段)驳岸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1年11月8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1〕第377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苏州工业园区娄江(乙未亭东部段)驳岸工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娄江与青秋浦交汇处北岸,距司马泾河以西180m,现状驳岸破损段长128m,按原标准拆除重建。驳岸工程西起点坐标(大地2000坐标,下同)X=3470877.282、Y=575414.378,东终点坐标X=3470903.831、Y=575339.102。拆除重建驳岸按原标准与上下游顺接,采用直立式挡墙,驳岸压顶高程4.5m,墙后顺接现状地面,底板面高程0.0m(镇江吴淞高程,下同)平接现状河底。驳岸平面顺直布置,建成后新增水面40.6m2。工程采用顺河围堰施工,总工期约3个月,工程施工完成后拆除围堰恢复河道原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苏州工业园区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苏州工业园区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苏州工业园区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苏州工业园区水务局。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苏州工业园区水务局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缴纳,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1月15日 抄送:苏州工业园区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1月15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783357689Q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04**********42
法人姓名 朱银珠
许可决定日期 2021-11-15
许可截止日期 2024-11-14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