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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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0〕235号
关于准予张皋过江通道工程临时钻孔地质勘察工程的行政许可决定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张皋过江通道工程临时钻孔地质勘察工程的申请,本局已于2020年11月12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0〕第235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张皋过江通道长江河道堤防范围内工程地质勘察施工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施工结束后的钻孔,你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的规定要求进行灌注回填。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到张家港市水务局办理相关手续和备案施工方案,并通知张家港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张家港市水务局。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你单位在钻孔勘探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要求文明施工,不得侵占、损毁河道护岸以及两侧绿化,工程弃土、污水等应集中处理,不得污染河道。
四、张家港市水务局负责本工程作业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作业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作业结束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
五、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其资源使用费用的交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的,本决定失效。工程作业过程中涉河作业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施工作业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11月19日
抄送:张家港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11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