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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相城区漕湖大道(广济北路-G524)给水管道穿越元和塘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相城区漕湖大道(广济北路-G524)给水管道穿越元和塘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0年6月28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0〕第107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通知相城区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相城区水务局。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相城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拟建工程处附近有一同期施工的电力管线,与本工程相距2.4m,你单位管道施工时需互相协调施工工序及工艺,避免两管道相碰,不得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 四、相城区水务局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 五、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其资源使用费用的交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此页无正文)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7月1日 抄送:相城区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7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