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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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19〕415号
关于不准予张家港锦乐路(锦中路-人民路)中压燃气管道定向钻穿越二干河工程涉河
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张家港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锦乐路(锦中路-人民路)中压燃气管道定向钻穿越二干河工程的申请,本局已于2019年9月27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19〕第4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予许可你单位上报的燃气管道定向钻穿越二干河工程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理由如下:
一、无法确定出入土点位置。设计图纸中虽然有出入土点相关坐标,但整个材料未明确坐标系,无法准确确定出入土点位置。
二、缺少堤防渗透稳定性和抗滑稳定性分析。燃气管线与二干河交叉处堤防现状、规格未调查;管线与堤防交叉上下游影响段15米范围内未制定补偿措施。
三、穿越二干河段涉及第三方管线情况没有进行探测和分析,是否影响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无法判断。
四、设计图纸无设计单位设计、校对、审核、审定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无法确认其有效性。且经多次催促,你单位仍未补充完善相关技术参数。
五、如果不服本决定的,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高新区(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10月18日
抄送:张家港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10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