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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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2〕73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2〕73号 关于准予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阳澄湖水源地取水口优化调整工程 地表取水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阳澄湖水源地取水口优化调整工程地表取水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3月23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73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阳澄湖水源地取水口优化调整工程以阳澄湖为取水水源,取水口迁移至现状取水口北偏东40.62°方向约824.6m处(坐标为:北纬31°23′35.377",东经120°48′10.522"),取水规模和取水总量维持不变,取水规模50万m3/d(其中30万m3/d作为太湖的应急备用水源),最大取水流量8.1m3/s,年取水总量为18250万m3(其中10950万m3作为太湖的应急备用水)。本项目不新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二、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接入苏州市相城区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你单位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接入江苏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节水管理,严格执行取水计划,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等规费。 四、取水设备及计量设施实施完成后,按照《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向我局提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发放取水许可证。本项目取水日常监督管理由我局负责。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如取水水源、取水量、取退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办理取水许可。 六、本决定仅为取水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环境、河道等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3月31日 抄送: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3月31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137691025L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02**********59
法人姓名 孙林忠
许可决定日期 2022-03-31
许可截止日期 2025-03-30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